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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个人税号——义务的收据 权利的凭证

发布时间: 2015-02-05 08:24:54  来源: 荆楚网  作者:王立彬  进入电子报

  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意见稿中明确,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2月4日《楚天金报》)
  “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既然我们都有身份证,所谓“第二张身份证”有何必要?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3日截止,很多人都会问这样的问题。因为税收就是从公民荷包里拿钱,所以一定要用最通俗的话,直截了当说清楚。
  其实,“纳税人识别号”既可以说是纳税人“义务的收据”,也可以说是纳税人“权利的凭证”,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而确立“纳税人识别号”的法律地位,释放了一个强有力的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信号。
  政府相当于负责为纳税人打理钱财的管理者;政府使用税款,为纳税人提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时,公民相当于购买这些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将跟随我们一辈子的“纳税人识别号”,就要提醒这个法治事实。
  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纳税的义务。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恪尽义务——但对此我们并不总是清楚的。长期以来,我国对征税行为强调得多,对纳税主体强调得很不够。“纳税人识别号”就是明确纳税人“股东”主体地位。我们纳税是为了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因此“纳税人识别号”是权利的凭证:我们花了这个钱,政府提供的服务不能缺斤短两,必须货真价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治国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高度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治国与税收体制改革是高度契合的。
  法学家强调,“纳税人识别号”与诚信社会建设高度契合。其实,这绝不仅仅涉及公民个人的纳税信用问题。税收本质上是纳税人与政府的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政府为纳税人提供教育、卫生、治安、社保等公共物品,纳税人为此纳税。这种等价交换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石。纳税人要讲诚信,征税方更要讲诚信,才可能有现代税收的顺利运作。
  当然,一切都离不开健全社会的税收法治观念。让包括小学生在内的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用几句讲清楚“个人税号”是什么,是一个了不起的开端。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王立彬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魏霭琼)
关键词:个人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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