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的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5月4日《京华时报》)
这一判决既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维护了储户的合法财产,也给银行以警示,寄希望这样的判决能够成为类似案件的一个范本。
银行的辩解理由是,储户的钱虽然在银行,但银行卡和密码都掌握在储户手里,储户可以在任何一座城市的任何一台ATM机中取款,也可以在任何一处商业机构刷卡消费,卡中的金额减少,如何能够证明是自己消费还是被盗刷?但这种看似无懈可击的辩解理由却也站不住脚,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人无论走到哪里,要想完全瞒过警方的调查几乎是不可能,正如这位秦先生,不但能够自证没有在这一段时间、这些被盗刷地点消费和刷卡,警方的调查更予以了佐证。法院据此认为,当事银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此外,银行借口“由公安机关破获案件之后,再谈责任问题”,即破案后由盗刷者赔偿,而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本案审理无须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据此不采信银行的辩解理由,这也是这起案件宣判的另一大“亮点”。
“卡在身上钱没了”,在盗刷案件没有完全侦破之前,法院依据储户被盗刷事实判决银行承担储户损失和利息,让人们看到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更希望由此“倒逼”商业银行完善措施,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朱永华(安徽法律顾问)
(作者: 编辑: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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