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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让理性界定和呵护正义和谐统一
发布时间:2017-03-22 08:52:36来源:湖北日报网

  楚天金报讯 本报评论员柯锐

  既要遵守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原则,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也要对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的善举予以应有的奖励抚恤。

  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

  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3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体力等多方面因素不及成年人,在突发的险境中贸然出手施救,易付出沉重代价。过度宣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易误导其他未成年人不顾自身条件做出危险的举动。因此,从社会效应角度而言,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不过,评定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应是行为事实本身是否经得起考验,而不能由行为主体的年龄等“身份”而定。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对已经发生了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就不能认定或褒奖。

  江伟华救人溺亡,相关部门事后均已对江伟华救人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进行了确认,但只因“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仅予以奖励抚恤,而不发荣誉证书。这也是其父亲奔波多年、四处呼吁的原因所在。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危险程度高,风险也可能更大,这说明,社会有必要从多方面对未成年人行使热心善举的方式进行正确引导,鼓励他们做适合年龄阶段的行为,比如看到歹徒作案及时报警、看到他人溺水及时呼救。但是,担心误导、重视风险,并不意味对已经实施了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举动要视而不见。见义勇为体现出的正义精神和向善情怀,永远值得全社会珍视和呵护。对见义勇为英雄和家属的奖励和抚恤,是一种需要细致和耐心的工作,既要依法依规追求稳妥,也要人性化,而不能僵化和教条化。否则,对于江志根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家属,会带来巨大的心灵伤害。

  当前,见义勇为的奖励保障等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主体的年龄并没有限定,各地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处理存在差异。12岁的江伟华见义勇为没有得到认定,而有的地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则得到了认定。

  关于见义勇为奖励方面的全国统一法律法规,近期有了新进展。近日,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查阅该《条例》,尚没有发现有对见义勇为的年龄进行限定的条文。如果该《条例》的定稿最终仍然没有将年龄标准纳入,则一个积极的效果是,可避免因年龄“一刀切”标准带来的弊端。不过这也意味着,在今后的实践中,各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奖励处置要更加灵活和稳妥,既要遵守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原则,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也要对见义勇为的善举予以应有的奖励抚恤,从容实现理性界定和守护正义弘扬美德的和谐统一。

(作者:  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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