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柯锐
要从源头上治理侵犯个人信息现象,除了揪出内鬼,还需要对相关行业的信息查询、管理等职责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详见今日《楚天金报》A15版)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高发态势,而且常常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合流,社会危害大。特别是,去年以来,山东女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致死等案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十分关切。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一个关键措施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行政法规等也不乏相关规定,但是,相关法规条款仍然存在不够细化的缺憾。例如,“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何准确界定,何种情况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此前,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此次,《解释》进行了明确划定,无疑将有助于今后对相关行为进行定性。
此外,该《解释》还有一项规定特别引人注目,那就是对泄露信息的行业内鬼有特别的处置标准:“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这意味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与普通人员相比,前者的入罪门槛将大大降低。无疑,这将加大内鬼的违法成本,从而对潜在的内鬼产生震慑。
在生活中,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从而出现各种问题,轻则遭遇促销推销等骚扰,重则可能落入网络诈骗陷阱。自己的个人信息为何满天飞,落到骗子手中,民众常常百思不得其解。现在,猜测中的内鬼得以证实。据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昨介绍,行业内部人员已经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
内鬼参与,难怪会出现个人信息裸奔。既然如此,打击源头、严惩内鬼,是保护个人信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了。
不过,从目前看来,虽然有关部门近年来查处了不少网络诈骗案件,参与诈骗的犯罪分子纷纷被绳之以法,但是涉案的行业内部人员被公开追责的相对较少,至少,公开披露的涉案内鬼尚不多见。依法惩处内鬼并公开披露,有利于产生警示意义和威慑效应。今后,随着入罪门槛降低,有必要对涉案内鬼依法严惩的同时,予以公开披露,以利于公众监督。
要从源头上治理侵犯个人信息现象,除了揪出内鬼,还需要对相关行业的信息查询、管理等职责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正如许剑卓披露,目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危害最大的主要是像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这些内鬼是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数据,说明这些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需要从机制上堵漏和监督。否则,内鬼可能会前仆后继。
只有完善法律法规,并且从内部和外部合力堵漏,个人信息方才不再“裸奔”。
(作者: 编辑: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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