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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法治是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最大公约数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5日09:2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明确,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6月24日《人民日报》)

乡村治,百姓安,天下稳。作为中国的根脉和国家大厦的基础,乡村治理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其极端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振兴乡村战略全面实施之际,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要以法治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乡村治理,彰显了用法治成就乡村善治最大公约数的坚强决心。这对促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确保乡村社会在法治的保障下有条不紊地运转,无疑意义深远。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有力纠偏器,相比其他任何手段,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众所周知,乡村的治理涉及方方面面,点多线长面广,往往牵一发动全身,更需要法治为其护航。在当前乡村社会转型、矛盾冲突多发的现实语境下,只有坚定不移地将乡村的各项治理纳入规范的法治框架内,乡村的治理才有可能真正提升效能,从而在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实现善治的最大公约数。否则,没有法治的护航,乡村治理就极有可能剑走偏锋地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于事无补。

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型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因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冲突。与城镇相比,乡村存在的矛盾冲突更有特殊性,不少矛盾冲突往往是危及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如果不将其规范在法治化轨道内,最容易导致乡村社会秩序的失衡。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就是要以理性、平等、能够充分彰显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思维为指导,着力构建起乡村治理的新型制度,让处于矛盾冲突的各类乡村主体心悦诚服地接受,从而培育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法治氛围,让法治真正成为化解乡村矛盾冲突的“稳压器”。

更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乡村治理一直存在法治弱化的短板,大到各种矛盾纠纷的处理,小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以及陈规陋习的移风易俗,都迫切需要将这些问题的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实践中,不少地方在治理乡村社会中的上述问题时,之所以效果不彰,甚至适得其反,其根源就在于没有充分运用法治化手段。因此,补足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弱化的短板,让法治全面登场并发挥主导作用,显然是有效走出乡村治理中诸多现实困境的不二选择,无疑势在必行。

一言以蔽之,成就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梦,须臾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尽管社会现代化的转型期是乡村治理的“痛点”凸显期,但正如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道理一样,乡村治理的“痛点”凸显期,也是法治化治理乡村的“亮点”催生期。如今,用法治化治理乡村的号角已经全面吹响,宏伟蓝图已经绘就,具体路线已经确定,相信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生根,乡村的治理必将向着更完善、更规范的法治化方向迈进,最终开创出一个活力四射、法治氛围浓厚、和谐有序的乡村善治新局面。

【责任编辑:林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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