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合理制定公开招聘资格条件要求,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在招聘时,将毕业院校、海外学习经历、是否全日制等设置为招聘门槛,是非常明显的就业歧视行为,严重影响了就业公平,侵害了应聘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明确禁止就业机会歧视,其中,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而《劳动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虽然学历限制未被具体列入,但此门槛明显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若加入类似的学历限制门槛,则违反了“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的条例。
然而,即便明显违反相关条例,类似的学历歧视在明在暗均不算罕见,甚至已形成一股不良职场风气。以985、211等名校毕业或全日制本科作为招聘门槛,实属常见。学历歧视不仅切实存在,而且颇“深入人心”,这一风气弥漫于学界与职场,亟待改变。
人社部的通知,是对禁止职场学历歧视的再次重申。此前,当“第一学历”引发讨论之时,教育部已指出官方并无第一学历的说法。教育部亦多次强调,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不得发布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第一学历)歧视性信息,以歧视性招聘信息博取眼球的用人单位,应当有所处理。
法律明确禁止,有关部门一再重申,职场学历歧视尤其是在招聘时的学历歧视现象为何仍屡禁不止?一方面,当前就业市场属于供方市场,用人单位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由于有大量符合岗位基本要求的应聘者,即便岗位对能力的要求与毕业院校等并无直接联系,很多用人单位还是会以985、211等学校为条件,在筛选简历上偷懒。另一方面,不少用人单位并未在招聘资格中列明但会以此作为隐性条件,这导致学历歧视难以举证,劳动者很难保障自身权益,因此,又从另一侧面助长了这一不良风气。结果,部分劳动者亦习以为常,甚至有名校毕业生乐于维护这种不良风气。
应聘者是否适合一个岗位,衡量标准应为能力而非学历。正如人社部通知所指出的,招聘的专业条件要求“应当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所需具备的管理能力、专业素质或者技能水平为依据”,同时还强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通知还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为主,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任何一个岗位,都应当是有能者居之。劳动者不应因为毕业院校、是否有海外经历等区别而被拒之门外,名校毕业生、海归亦无需愤愤不平,如果相应的教育经历成就了自身的突出能力而不仅仅是带来光环,那么,就无惧于在招聘中公平竞争。学历歧视除了让招聘者偷懒,并不会真正为不同的应聘者带来益处,只会不同程度地损害所有劳动者的权益。
人社部的通知只涉及事业单位,但需要放下学历歧视的,显然不只是事业单位。消除学历歧视,从改变不良职场风气开始。以歧视性学历筛选作为就业门槛,对于个人、企业乃至社会发展均有明显负面影响,不得限制毕业院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加市场活力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