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骥
近日,“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宣判。法院判定“人人影视字幕组”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多项刑罚。该案彰显了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产权之一,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信息。权利人难以像保护有形资产那样,把信息抓在手里、锁在屋里、圈在围墙里。他人一旦掌握该信息的内容,就有可能在任何时间、地点擅自使用。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权利人很难发现全部侵权活动及其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即便因为部分侵权行为东窗事发而承担民事责任,仍然可能隐匿另一部分的违法所得,并再次从事侵权行为。而如果让侵权人面临被刑事侦查、提起公诉、判处刑罚的风险,就可以显著提升其违法成本,大大减少其侵权动机。
因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除了打击已被发现的严重侵权行为,还能凭借刑罚的强大威慑力,把谋划中的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并有效遏制隐蔽的侵权活动。从这个角度看,“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的判决能为文化产业的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促使其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建设,严防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或尽早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化的正道。
作为惩治侵权的“重器”和“底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市场主体发挥着关键性的规范、保障和指引作用。对情节恶劣、危害巨大的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优质营商环境的要求,也是我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的体现。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从提高赔偿额度到降低维权成本,从拓展权利范围到延长保护期限,都体现出以知识产权法治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趋势。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若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障,创新动力会明显降低。试想,如果经历百般艰辛得到的创新成果可以被他人擅自利用,如果能“搭便车”“走捷径”盗用他人的创新成果,那又有多少人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去从事创新呢?此外,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定规立矩,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也无法在良好秩序下稳健前行。那么,整个社会将难以获得充沛而持久的创新供给。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惩处的是侵权,保护的是创新,追求的是高质量发展的绩效和大众的长远福利。
立下了规矩,还要让大众有更好的选择。培育大众的正品消费习惯,除了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之外,也需要构建配套的文化产业生态。让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对接交易更便捷,让优质创新产品的价格更普惠,让网络平台的竞争更规范,都是构建这一生态的重要事项。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