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评论员 余姝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湖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综合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举报奖励的条件和范围以及奖励标准、程序、监督管理等,其中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将给予举报人十万元奖励。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靠群众,不仅拓宽了发现破坏环境行为的渠道,也是为了借助公众的力量,及时、精准地发现问题。发动群众,不仅是执法方式的创新,也是对政府部门执法监管力量的延伸和补充。老百姓对于周围生活的环境有着深入了解和切身体会,对于身边生态环境的变化有着较高的警觉性、敏锐性,能够充当警报器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普通老百姓的参与可以发现那些盲区和“死角”。就如之前,武汉号召市民发现“加拿大一枝黄花”就及时举报,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举报奖励不是目的,更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举报。虚构、编造生态环境违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举报人、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骗取奖励等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号召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积极监督,是为了实现多方主体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坚决与生态环境违法作斗争,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