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利、刘伟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制度设计和民主实践中,人民当家作主具体体现在很多方面。
注重公民选举权利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进行不懈探索和实践,从瑞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工农劳苦大众第一次拥有了选举权,到延安边区政府的“豆选”“三三制”,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成功开辟并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将“民主选举”作为亟待实施若干举措中的重要一条,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深入开展,民主选举工作不断拓展和深化。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深刻认识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投票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民主选举具有“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的性质,是主权在民的必要条件,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共产党的价值取向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和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关系到本地各项事业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保障人民选举时的投票选举权,一方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公民庄严神圣的投票权,对选举工作予以法律保障;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选举工作专职机构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组织公民认真进行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提高广大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对选举工作予以组织保障。同时,严格执行选举制度和选举纪律,打击违法乱纪行为,以严明的执法行动,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对选举工作予以纪律保障。
注重常态化政治参与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进行着民主实现方式的探索和实践,最终实现了协商民主从实践做法到形成制度的突破,这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成果。通过协商民主,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权利,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享有持续参与的权利。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民主选举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一环,是人民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但绝非人民民主权利的全部,与西方社会民主选举之后普遍出现的“民主熔断”不同,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享有充分、持续参与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是人民享有持续参与权利的重要制度保障。
注重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
我国已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全体人民广泛参与国家治理。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全国范围内有10个立法联系点。制定“十四五”规划在网上收集100多万条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反复听取意见达3个月。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在我国,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党对人民民主的深刻把握,体现了中国特色,拓展了实践空间。我们在出台某项政策、制定某个规则、出台某项法律时,均依法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集中人民智慧,使决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民主管理方面,从人大表决到政协协商,从村庄自治、社区恳谈到学校教代会、企业职代会,人民群众作为政治主体,依法广泛参与国家事务和各行业领域的管理,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宪法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民主监督方面,人民通过纪委举报、信访投诉、网络评论、民主评议、电视问政等方式,对国家各级代表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达到纠偏去错、惩奸扬善效果,保证人民权益不受损失。依法保障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特征,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不断推动“四个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依然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注重民主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
治国无其法则乱,民主如无规无矩也会出问题。从全过程人民民主完整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断探索人民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完善民主制度,通过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在党和政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认真进行选民登记,定期召开人民代表选举工作,人民平等投票和民主选举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通过拓宽协商渠道,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人民民主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拓展各层次社情民意反馈渠道、专家咨询渠道、重大事项听证渠道等,人民参与民主决策常态化发展,深入开展建章立制工作,激发了人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不断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人民民主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践证明,我们的民主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做做样子的,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特征的高度概括,真正体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把这一特色和优势巩固好、发展好。(作者为北京联合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