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要35岁的扈东臣没事总是盯着一张《拘留通知书》发呆,不是因为这张通知书记录了自已一段难忘的经历,而是这张通知书签发的日期——2007年1月1日,是自已的34岁生日。与扈东臣一样,还有董伟、王子锋二位市民,同样也因为在网上对当地领导的议论,被当地执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7年6月19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以该院“侵犯人身权”为由,决定赔偿董伟人民币1756。86元。王子峰、扈东臣也得到了数目大致相同的赔偿(《中国青年报》12月20日)。
对此,显而易见的是,与前一段时间发生在重庆的“彭水诗案”一样,都是因为对当地官员领导的所作所为不满,并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议论之后,才招来如此的失去人身自由之祸。在此,人们似乎能清晰看出这样的一根具有因果关系的“链条”:网上议政——触犯官威——遭遇拘留。而这又说明了什么问题?
首先是,这起案件的出现,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证明,现有的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特别是当执法行为与当地领导有着某种利益关系时,其首先考虑到的不是自身行为是否合法,而是考虑如此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地领导的要求与意图。就以这次的高唐错案为例,如果要说当地的这些执法机关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想不仅没人会信,恐怕连这些执法机关自已都不会服气。而正确的理解或许只能是:明知自身的行为不合法,可在上级领导的“明令”与“暗示”之下,为了保全自已官帽,而置法律要求与公民权利于不顾,以求迎合相关领导的意图。可以说,这是执法之污、民权之悲,法治之痛。而要擦去这样的公共权力被私用的污点,显然也不是现有的国家赔偿所能解决的。
对此,一个与公民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的问题摆在了全社会面前:本应为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服务的公权,为何在有些地方的领导面前,执法机关就失去了自身所应有的、也是走向法治社会进程中必须具备的法律“脊梁”?而执法机关患有如此缺“钙”的软骨病原因又是什么?在此想说的只有——监督与追责。
所以,结论只能也只应有一个:对所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官员毫不留情地予以追责,想不论以法治社会要求、公民权利面前,我们的社会都不应、也不能容忍、人民更不需要这样的违法乱纪官员。否则不要说法治,恐怕人人都会感到自危。而这,就应从不能让国家赔偿为高唐错案背后的失责官员买单做起。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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