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手机漫游收费的“三重罪”
发布时间: 2008-01-07 08: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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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上海市消保委获悉,上海将推荐一名消保委律师志愿者,作为消费者代表参加拟于1月中下旬在北京举行的“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针对本次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上海消保委相关人士认为,电信运营商应取消手机漫游费(《东方早报》1月6日)。
对此,上海消保委人士的应取消手机漫游费表态,以笔者之见,零成本的手机漫游费不但没有任何正当性依据应当取消,并且还应从市场公平交易、垄断危害、公共行业经营责任角度,对其之所以产生的成因作一番追根溯源的探究,以求在制度上消除其存在的基础。在此,笔者不得不想指出手机漫游收费背后所隐藏的“三重罪”;
首先是违反市场公平交易权,如众所周知,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与其它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受尊重权、赔偿权等权利一样,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并受保护的法定权利,本应不容侵犯。就此而言,成本几近于零成本的手机漫游费不但至今已一收多年,而且本次的听证会仍然将这个本就缺乏合法性依据前提的“上限标准”作为内容,显然在合法性上就说不过去。而这,就不能不让人认为,如此明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违法收费项目,倘若还不予取消,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是一种对法律权威的损害。
其次是对公共服务行业存在基础的挑战,由于移动通信公司在市场垄断、或者说寡头垄断的地位是源于相关的行政安排,并且如此的安排是出于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社会需要。然许是制度有缺陷,又或许是这些寡头垄断企业过度的利益扩张本性使然,人们看到的却是:相关垄断行业不仅在事实上没有在日常经营中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相反却在利用自已的市场地位而不顾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在屡屡掠夺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可以说,如此的行为或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现有的垄断安排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性和必要性的社会基础条件。
再次是对社会正当理念的伤害,因为当一个行业的市场地位,不是源于市场竞争而是源于制度安排、而且其可以利用自身市场地位违反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并进而没有受到及时制止与有力处罚时,那这就会产生这样的社会性怀疑,即只要市场垄断能取得相关制度的承认,其就可以放任自已的利益本性而对社会与市场公平的责任于不顾,并对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进行掠夺。对此应该不难预见,如此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
所以,针对现有的市场垄断掠夺性、针对这次的手机漫游所谓的“上限标准”收费听证合理性,笔者不得不在此要指出其现有的“三重罪”!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本文来源: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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