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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东:“民告官”提级管辖非治本之策

发布时间: 2008-01-18 10:36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防止和排除不当行政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月16日新华社)。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现实的促进和推动意义,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一变革是在行政干预司法现象普遍存在的现实背景下出台的,其虽有对症下药之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仍然属头痛医头的治标之举。
  我们知道,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县政府成为被告,按理说就应该在当地县级法院审理。而且,从理论上说,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法官断案也完全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双方的身份等等外在因素都不应该对案件审理产生任何影响。但事实上,权大于法,权干预法的现象还很普遍的存在。一方面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存有顾虑,让法官面临和谁坐一条凳子的选择,另一方面,由于司法队伍本身的素质问题,导致一些办案人员乐于向权力献媚,而做出践踏法律尊严的枉法之事。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民告官”案件实行提级管辖,的确可以减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压力,排除来自被告方当地政府的直接干预,能够以较小的代价,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但让我们感到不放心的是,既然在县一级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现象,那么,在市一级,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提级管辖后,固然削弱了作为被告方的县级政府的直接干预能力,可是如果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市级政府出于“护犊”之情对中院进行行政干预怎么办?那样的话,我们拿什么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所以,对这一改革,我只能表示审慎的乐观和欣慰。实现司法公正,不能仅靠司法系统的自身努力,而且这种努力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让行政和司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桥归桥,路归路”,赋予百姓更多的民主权利和监督能力。
  就在同一天,温家宝总理在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大会上表示,改革开放一刻也不能停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完善的民主法治,需要我们把改革的步子迈得更大,为人类的普世价值和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而追求不止,奋斗不息。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会东
(本文来源: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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