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辉林:法律条文不是用来隔岸观火
发布时间: 2008-06-07 23: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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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深圳市委四届十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意见,其中提出探索试行区级人大代表直接竞选制度,增强人大代表的民意基础。对此,深圳大学中国当代政治研究所所长黄卫平教授称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已经为人大代表直接竞选提供了制度空间,"深圳实行直接竞选是对选举法的具体落实,是对立法原意的还原。"(6月7日《南方日报》)
黄教授的话勾起了我的疑问:为何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后,还原立法原意竟然需要4年的时间?还有多少立法原意尚未被还原?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比如言论、出版自由,其原意是什么,有没有在现实中得到还原?一度热议纷纷的《国旗法》,其有关为死难公民下半旗的条款原意是什么,有没有在现实中得到还原?2004年10月修正的《选举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一规定的原意很清楚,发布也有了近四年的时间,有没有在相应级别的人大换届选举中普遍实现呢?
从宪法到一般法律,都是在一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并根据发展着的现实需要不断修正完善。法律的变动有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如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上的行政法规的变迁。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正是为了解决国家生活中存在着的问题,为了满足国家公民的现实需要。如果说这些问题是需要灭掉的火,这些需要是应该满足的热情之火,那么法律正是为了灭火与响应火一般的公民热情。
由此说来,法律条文本来就不是拿来隔岸观火的,而是响应着一国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存有的对于法律的需要,其原意是要介入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国家管理等各种需要。比如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关于选民直选人大代表的相关规定,响应着公民扩大政治参与的诉求。但是,很显然,这一法律的颁布是一回事,实施却远不顺畅,对于民众强烈的政治参与的激情之火,法律则站在一边隔岸观火。
基于我国现实需要而产生、颁布的法律中的部分内容,看到了蕴藏于民间的政治热情,却最终在接纳这些热情上失去了执行的速度、力度与广度。应该说,立法机关、被委托起草法律的机关在一些法律条文上的原意很清楚,但原意却不能在相关政策文件上或实际操作中得到还原。
一些法律条文在长时间内只能居于隔岸观火的角色,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立法者的悲哀,更是公民的悲哀。期待更多让公民满意的法律规定,能够尽快得到实施,让公民得到实实在在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一时的心理满足。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辉林(华中科技大学新闻学院博士)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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