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达成原则共识。(6月19日南方都市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此次中日双方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个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不仅有利于东海乃至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且也有利于推动我国建设和谐周边、和谐亚洲;对于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海主权争议,有着积极的参考示范作用。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除和日本外,和周边国家的领海主权争议。比如,与朝鲜(黄海中国侧大陆架与经济区),与韩国(黄海中国侧大陆架与经济区),与菲律宾(南沙群岛菲律宾-占据9个岛礁),与印度尼西亚(南沙群岛2个岛礁),与马来西亚(南沙群岛抢占9个岛礁),与越南(南沙群岛28个岛礁,北部湾领海及白龙尾岛),与文莱(南沙群岛1个岛礁)。此次经过长达四年的艰苦磋商,中日搁置争议,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做法,对上述领海主权争议,参考示范作用显而易见。
其一,国家之间面临难题都能对话解决。中日一直以来在东海的领海权划分上都存在极大分歧。中方坚持以大陆架理论为依据,划分双方海域;日方则以东海中心线为分界,不肯让步,令到东海问题多年来悬而未决,也困扰着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在过去一段时间,中日关系一度陷入低潮,东海问题更不时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妥善解决东海问题,中日双方于2004年10月启动东海问题磋商。2006年10月,中日关系打破政治僵局,实现转圜,两国领导人接连进行“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之旅,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并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两国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加快东海磋商注入了动力,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此次双方同意搁置争议、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是双方妥善处理东海问题、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举措。这一共识的达成,是双方无论在怎样困难的问题上都能通过对话加以解决的良好例证。
其二,循序渐进最终解决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涉及主权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共同开发,拥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和丰富的国际实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划界的争议当事国可在划界之前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影响当事国在海域划界问题上的立场,也不影响最终的划界结果。从国际实践看,共同开发本质上是一种能为当事各方接受的政治安排,不影响当事方的划界立场,其目的在于超越分歧,稳定和发展双边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并为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其三,两国合作、友好的强烈意愿需要双方的冷静、务实和智慧。东海蕴藏的油气资源极为丰富,对于中日这两个全球石油进口大国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双方有了决心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强烈意愿,加上双方的冷静、务实和智慧,经过4年磋商终于探索出来的这套解决争议模式。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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