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松:高考作文该如何公开
发布时间: 2008-06-21 15:20 来源:
进入电子报
高考是人们的关注焦点,而高考作文更是重中之重,现在高考阅卷工作尚在进行之中,有些地方已开始通过媒体刊登高考满分作文。(20日《楚天都市报》等报道)。而近年来,刊登高考优秀作文已成为不少媒体的吸引眼球的手段,且一篇佳作被刊载后,往往被多家转载。但这种作法无疑会引起极大的争议,亟待有关部门出台明确条例加以规范。
其一:谁有权刊登高考满分作文。众所周知,高考作文虽是考生应试之作,但同样是作者的智慧凝结而成,而且比一般的文章所付出的心血要多得多,因此同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尽管这种作品不属于日记等绝对隐私类,但作者为了写出有真情实感的文章,也可能在作文里面展示了一些平时不愿公开的东西,如家庭矛盾、早恋情结等。根据考试规则,阅卷教师以及复核人员有权查看考生的作文,这是必要也是考生所容许的,但这种查看仅仅限于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内,所造成的影响也是比较小的,因此决不意味着这类作文就可以大白于天下。不仅某位老师无权为媒体供稿,就是整个考务组也没有这个权利。如果一些作者本人不愿过多暴露的东西展示在媒体上,其心情可想而知。为此媒体要刊登这样的作文首先要征得作者本人的同意,现在考务工作尚未全部结束,这类作文在刊登时都没有署名,可见媒体在刊登时没有也不可能征得作者本人同意的。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有关规定:作者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而媒体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与有关法规相违背的。
其二:考生是否能得到应得的稿酬。由于媒体在刊登高考优秀作文时通常是不署名的,往往以某地考生代替或干脆什么也不注明,这样就更谈不上向考生支付稿酬了,由于“始作俑”者的这种行为,其它媒体在转载时也可以堂而皇之地不署名、不付酬。而这种不付稿酬的作法同样是与著作权法相违背的。当然,媒体可以以考生不好查找来推诿,但既然可以通过某些老师“搞到”作文,相信在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再通过考务组查找作者本人应该不是太难的事。退一步说,就算不好找,也至少应登个启事,希望作者与其联系,来领取应得的报酬吧?
其三:高考作文该如何公示。高考作文与普通文字作品确有区别,其所有权归作者本人,但这种作品起到的是选拔人才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应接受向社会公示。对于一些媒体来说,刊登这样的作文或许只是为了满足公众对高考渴望了解的要求,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举措也有着一定的公益成分,如使高分作文显得更加透明,让抄袭作品得以曝光等,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应试教育中“背范文”作法,从以往情况来看,也有满分作文被揭发是抄袭之作的事例。但问题的症结在于著作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界定高考作文的性质,因此就只有以普通的文字作品来对待,同时有关考试条例中也没有规定可以将考生的作文在媒体上公示。这样媒体就容易陷入两难的境界,刊登有违规之嫌,不登又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
其四:如何避免考生钻空子。现在媒体多把目光盯在满分作文上,而某些投机取巧的考生就可以钻其中的空子。你不是热衷刊登满分作文吗,我有意在抄袭的文章中写些错别字或病句,自然就会被扣一二分,这样不就躲过了被刊登的命运了吗。
这就要求关部门尽快对高考作文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并公布能否刊登、如何刊登的具体细节,这样才能做到合法合情。
稿源:荆楚网
作者:朱慧松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