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惩治一人、警示一片”的目的,今年以来,江苏宿迁市宿城区纪委充分发挥案件调查阶段独特的反腐倡廉教育作用,抓住案件谈话阶段现场生动的问答时机,实行谈话旁听制,让旁听者了解案发人的问题所在,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6月23日《新华日报》)
报道称,宿迁市宿城区纪委前不久在查处该区耿车镇王某职务侵占案、该区人民法院行政装备科科长姚某索贿受贿案过程中,在调查谈话阶段共邀请各类人员63人次参与了旁听。这一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出于职业习惯,笔者对反腐倡廉的创新的措施都很感兴趣,无论那种措施只要利大于弊,那怕有哗众取宠的成分,笔者以为都是值得赞许的,然而看到此报道,虽然相信宿迁市宿城区纪委出发点是好的,但笔者愚钝没有从“谈话旁听制”中听出啥有利的“名堂”,倒是听出几个有害的“名堂”。
其一,“谈话旁听制”让人听出违法的“名堂”。党政纪法规明确规定,要确保被调查人权利,这其中包括有名誉权及隐私权,但宿迁市宿城区纪委美其名曰是“警示教育”,想必是要找“反面教员”。然而按现行的党纪规定,任何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要经过初核、立案、调查、审理若干环节才能定性,同时调查阶段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移送审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在调查阶段就把 “反面教员”的帽子给被调查人戴上,这样做既严重违背相关程序法规定,又严重侵犯了被调查人名誉权及隐私权,还可能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同时在调查谈话中不可避免要涉及调查人、证人等信息,此时公开对他们的权利是一种严重的侵害,为他们招致打击、报复留下了隐患。
其二,“谈话旁听制”让人听出泄密的“名堂”。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案件调查阶段材料都属于涉密材料,调查阶段公开旁听实际上就是的泄密。通过追踪该报道,发现该报道源于6月10日《宿仟日报》,该报道中称:旁听对象是邀请案发人员单位的领导、同事及其亲属。这些人可谓是被调查人利益攸关者,此时被调查人的言行对某些人是最宝贵的信息,他们旁听最大收获可能不是“警示”,而是能否从中听出利己信息,为相关当事人推脱自己责任,也为被调查人亲属转移证据、赃款埋下伏笔。同时造成被调查人可能把相关的责任往自己身上揽,不利于反腐败的进一步深入。
其三,“谈话旁听制”让人听出演戏的“名堂”。既为警示教育,自然要达到教育目的,然而笔者不敢相信,谈话尚未开始,有关人员就能预见谈话定能成功,就能达到警示教育目的,照此想来,要想达到教育目的,有关人员可能要预演谈话内容,那这纯粹就是“演戏”,有何意义?
笔者以为,有关部门搞警示教育也不必急于此一时,完全可以等相关当事人去了该去的地方再现身说法也不为迟,当然前提还是必须征得这些当事人的同意。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卢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