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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应用法律惩戒见死不救的冷漠者

发布时间: 2008-07-12 14:48   来源:    进入电子报

  7月10日7时许,北京密云县新南路南口的一棵大树边,由于没有井盖,一中年女子在回家路上失足,不慎落入直径1米的小粪池井中。“救命啊,我快坚持不住了,马上就陷进去了……”中年女子大呼救命后,引来十余路人围观,但却笑而不救,连说“好臭”。就在中年妇女缓慢下沉,呼救声越来越弱时,由路过的密云十里堡消防中队队员们合力救出。(7月11日《新京报》)
  实在想像不出:一名中年女子落入小粪池井中,在大呼救命后,十余路人围观当看客,居然无一人施救,并且还能笑得出来。是什么原因导致今天的人们如此冷漠?如果她是你的母亲或姐姐,你还会这样袖手旁观、这样昧着良心笑吗?鲁迅先生《〈呐喊〉自序》里那段关于中国人冷眼相看自己的同胞被当街杀害的描述,讲述的是一种残忍、一种麻木、一种冷漠。这样的描述,实在不应该在和谐社会的今天再现啊!
  所谓“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二折有:“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
  作为一名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曾经焕发过多少人性的光辉。佛家有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但是,今天,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能力救助却袖手旁观,怎么会对生命如此的残忍呢?
  近年来,由于道德沦落,我国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频频发生,这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的事实告诉我们:当见义勇为成为一种社会稀缺产品、当无视别人的生死成为一种时代病的时候,用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不然后果可能是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大面积坍塌。
  其实,对见死不救予以法律惩处,在国外亦已有先例。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把公民的道德义务叫作自然义务,它说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义务,不需要谁强加给你。但当道德不能唤醒人们的良知时,必须由法律介入。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却可以通过法律的正义去加强道德防线,去推动道德标准的提升,从而保障道德危机下的公民生命权、保障愈来愈低的道德防线回归本位,以形成人人见义勇为的法治氛围,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新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冯新;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