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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嵩:城乡“同命同价”体现社会公平

发布时间: 2008-07-15 10:57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在深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7月15日《南方日报》)
  长期以来,农民在遭遇交通肇事、医疗损害等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同命不同价”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社会现象,早已是不争事实。据报道,目前在同一交通事故赔偿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相差接近四比一,也就是说,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城镇居民可获得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居民只能得到5万元。
  “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人人生而平等,这本来就是无需证明的公理。我国宪法第33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也都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以户籍为依据、将人区别看待,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没有肤色之分的“种族歧视”。所以,《解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行差别对待,是与宪法精神有所相悖的。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并无贵贱之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也有的人为同命不同价找出各种理由,如市场经济规律、生活成本规律等,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城乡差别、贫富差距本来就是一个社会顽疾,需要我们长期不遗余力地去改变现状,实现城乡一体化。更何况现在的现实是,城里人也有低收入者,农村也有百万富翁,一个户口的差别能说明什么呢?
  深圳中院《指导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让交通事故受害的外来务工人员赔偿有“市民待遇”,实现城乡“同命同价”,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更是我们重视弱势群体、重视农民的体现。同时,笔者希望国家能从法律上给出“同命同价”统一、权威的司法解释,以实现赔偿的全国统一,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对生命权利的尊重,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嵩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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