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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东:交警副大队长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的奥妙

  货车3小时内两次肇事伤亡8人,而第二次重大车祸与交警渎职有直接关系。发生在海南省澄迈县的一起车祸在近一年后,因玩忽职守造成第二次重大车祸的该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却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此判决在当地引发了广泛争议。(7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从报道看,肇事车辆在发生第一次车祸事故后,交警对肇事货车没严格按程序处置,导致该货车3小时内再次发生重大车祸,造成2人死亡和多辆机动车被撞坏。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中以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事故的发生与交警办案力量不足有一定联系等理由,判处当事人该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一出,立即引来争论,民众认为判决显失公平,目前此案已经上诉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法院具体判决在此笔者不敢妄议,但对公务员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后的结局在此揣测一二。其一,免予刑事处罚可以让涉案公务员保住饭碗。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被判处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一律开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涉法被判处刑罚的,无论判实刑还是缓刑,就面临着“丢饭碗”的危险,打破了以往被判缓刑尚可能保住饭碗的惯例。将被判刑公务员一律开除,这是治理腐败的釜底抽薪之举,也是反腐治本之策。条例中对“免予刑事处罚”没有应当开除公职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就成了涉法犯罪公务员“保住饭碗”的最后法律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免予刑事处罚”已成为某些违法犯罪公务员保住饭碗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也是近年来公务员屡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原因,该案同样如此,正如报道所称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仍能照常在澄迈县交警队上班,这正好印证了“免予刑事处罚”法律效力。
  其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前提是其渎职责任轻微,从而可以规避该案中当事人及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正如报道中海南省高院一位资深法官的看法,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陈扬谦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有免除交警队的赔偿责任之嫌。
  明白了该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奥妙,想必诸位也能明白该法院的良苦用心,不过在上级司法机关、广大民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下,某些人的如意算盘终会打错,该案终将会有一个公道结局。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卢云东

编辑: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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