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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价格听证揭开成本“盖子”并非易事

发布时间: 2008-07-16 14:27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昨日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办法明确,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新京报》7月15日)
  应当说,此次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将成本监审环节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譬如,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等。这不仅能逐步完善听证会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能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公众对“成本监审”这个词汇并不陌生。早在2006年3月份,我国颁布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就明确规定,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这意味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不再由“当事人”说了算。
  事实上,两年多过去了,定价成本监审执行的不太理想。比如,今年年初,备受公众关注的漫游费下调,在举行降价听证会之前,就有行业权威专家称,手机国内漫游服务成本几乎为零。面对专家的质疑,消费者的目光自然聚集到漫游费的成本上。只要政府职能部门切实按照既有的公共政策——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际地测算、公布出来,收费不管是高是低都不成问题了。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次听证会与以往的听征会一样,把国家政策法规忘的干干净净,依然把主题定位在涨价或降价上,成本问题早已抛到九霄云外。
  对于价格成本监审这项公共政策,为何难以执行,笔者以为,一方面是政策本身设计的天然缺陷。大家知道,目前列入政府听证范围的公共事业产品价格,如电信、铁路、民航、燃气、自来水、教育、医疗等,大多是政府投资、主导或者政府经营,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利益,如果由政府监审部门对这些公共事业部门进行成本监审,本身有违背程序正义原则。
  进一步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也是追求利益的“经济人”,它所做出决策同样也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政府监审公用事业成本,就好像“老子监督儿子”,可以想见的是,这种监审模式,自然会影响实质正义。
  与此同时,受现实行政成本以及能力局限,要想对所有公用事业的成本进行监审,也不现实。退一步讲,即使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职能部门也会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公共事业部门在提交的价格成本监审报告中,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很可能屏蔽对自己不利的成本数据。很明显,政府监审部门依赖这些报送上的信息数据,难以掌控真实可靠的成本。
  因此,笔者觉得,要想让价格听证真正揭开价格成本监审的“盖子”,首先,政府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程序要公开透明,让成本监审本身受到社会监督,防止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其次,要建立问责机制。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本着“有权必有责”的宗旨,如果说成本监审出现偏差,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此外,还应扩大成本监审成员的范围,不妨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中介机构”的成本监审模式,其成员还应包括消费者代表、相关公用企业以及代表消费利益的机构等,惟有让利益相关方做到充分博弈,才能保证定价成本监审评估的客观公正。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