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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我们需要限制国企老总自定薪酬的硬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京华时报》7月16日)
  尽管有权威专家认为该《解释》,填补了国企领域反腐败的空白,但是,普通民众包括很多网友却充满质疑,大家普遍认为,一是,定性难,二则,处罚轻;三是,国企业老总会有意规避条例。正如网友所说,一般老总没有傻到自定薪酬,底下人会按老总的意思制定工资计划,然后,开一个只有形式没有作用的职工代表会或股东会,基本原封不动地执行。
  公众对《解释》独到的“见解”,听起来好像有些剑走偏锋,甚至有点极端。可是,如果仔细分析起来,这些颇有预见性的观点,极有可能在执行《解释》中真会遇到类似麻烦。因此,笔者觉得,与其在国企老总自定薪酬违规上,进行事后约束,倒不如釜底抽薪,用制度来断绝国企老总自定薪酬的后路。
  事实上,早在2002年,限制国企业老总薪酬的制度就出台了,当时确定的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2倍,国资委还专门设有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对此监督和考核。但现在看来,这一薪酬管理制度并执行的很不理想。
  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在制度安排上,不太合理,有着致命性缺陷和漏洞。譬如,在健全公司治理下,企业管理层的薪酬,大都由专门的薪酬委员会负责。但目前却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高管定薪,这意味着,由央企看守人(国资委),而不是所有人,进行制度核定操作,显然会漏洞百出。还有,出资人并未很好地行使好手中的薪酬安排权,国企老总的工资基本上是自己说了算;还有,模糊的“绩效年薪”挂钩“效益数”,让内行难判定,外行难看懂。
  行文至此,笔者想到最近在《青年参考》,看到的一则有关法国如何控制国企高管报导,很受启发,对国内限制高管薪酬的制度设计,有极强的借鉴意义。法国控制国企老总薪酬之所以引人注目,令人深思,窃以为,主要有两点因素:
  一方面,国家对国企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和财政部之间有一个工资谈判,企业没有自主权。即使企业效益好,也不能随意大规模增加工资。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要分三个步骤。其一,财政部预测局在每年年末根据下一年物价涨幅和经济发展趋势及企业的预算情况,提出一个总体指导方针;其二,专家据此作出具体测算,列出工资总额增长的标准;最后,财政部按照此标准与企业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终确定企业下一年工资的增长幅度。亏损企业暂时停止这种谈判,不允许增加工资总额。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也即将启动,但与法国制度相比,明显过于粗糙,操作性和约束性都不太强。
  与此同时,企业高管还得与工会搏弈。在工资总额增幅已由财政部与企业谈妥的情况下,这种谈判的余地比较小。谈判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的调整和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增长工资的方案。
  可以预见的是,在法国这种双层搏弈体制下,国企的高管,既受制于财政部,又受制于工会。即便国企高企高管想给自己开出高工资,最后也恐怕很难装进自己的口袋。
  所以,笔者以为,如果国内国企老总薪酬体系的构建,能参照法国制度安排下双层“紧箍咒”,尽早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硬性制度,我敢打保票,准能遏制国企业高管天价高薪愈演愈烈的怪圈,政府根本用不着再为制定《解释》绞尽脑汁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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