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萧:银行工作人员该判几年刑?
发布时间: 2008-08-05 08: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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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吉林的宋先生使用银行转账付款购买一辆奥迪轿车,37。5万元购车款在到账两个多小时后,却突然被转走。经过宋先生的一番追查,银行工作人员称属于工作失误,并表示歉意,几经周折,消失的款项才得以重新追回。(8月3日《京华时报》)
看到这则新闻,不由得让人想起曾震惊全国的“许霆取款案”。银行的取款机发生故障,许霆共取款17。5万元,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在全国的网民和法律界人士的强烈呼声中得以重审,终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也算是平息了一些民愤。
笔者因工作原因,在与基层群众接触时,曾多次听老百姓议论此案。连大字不识几个的农民老伯都替许霆鸣不平,认为明明是银行的取款机出了问题,最后却判决取款人有罪,而且判的还挺重,是无期。尽管后来改判为五年,但绝大部分群众还是认为量刑过重。群众所想的是,出了这样的事情,银行难道就没有责任?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彭州市民李华兴一家,一万多元存款神秘失踪,过去一年多银行称仍在调查之中;《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市民蔡先生在建行上海分行的存款16万元不翼而飞,银行方面仅仅表示同情。这样的新闻人们似乎已司空见惯,再联系到宋先生购买轿车款项消失的事例,不得不让人产生以下的怀疑:
其一,按照银行金融管理条例,已到帐的资金,在没有密码和授权的情况下,也没告知客户,银行就把钱转走,这种行为显然十分欠妥;其二,如果银行觉得资金存在问题,可以将账号先冻结,但也应事先通知客户本人,银行却没有这样做,何故?其三,已到帐的资金被无缘无故转走,银行声称一句工作失误难道就可以轻易了事?其四,退一步讲,如果资金没有追回,银行是否也可以像李华兴存款失踪案一样,过去一年或几年还称正在调查之中?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韩世春律师认为,如果账号资金存在问题,要进行冻结,银行需出示法院等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材料,银行无权在没有告知储户的情况下,将储户账号内的资金划除,这种行为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权。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换言之,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行为是万万行不通的。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理应带头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取款机出错能给许霆判刑,银行频频出错,岂能口口声声称工作失误了事?倘不加以严惩,这样的“失误”还要“失误”多久?
在这里,我们不妨做以下的比较,如果说许霆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前提下,取款17。5万元初审被判无期,那么银行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前提下转走储户37。5万元,侵犯储户的财产权,法院究竟该判决多少年?
稿源:荆楚网
作者:林萧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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