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最近在安徽省砀山县采访了解到,这个县近年来采取少批多征、批非征耕、未批先征等手段,违法占用农民耕地千余亩,引发冲突,造成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极度紧张。(11月5日《新京报》)
从报道可以看出,砀山县采取违法手段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获取巨大土地出让利益。如以4万元/亩征的地,可以在村民不同意征地的情况下,砀山县县政府居然以每亩52。6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一家房地产企业。这之间利益何其庞大?有了如此暴利,难怪砀山县政府会对不愿卖地群众,由县领导带领防暴警察和城管执法队员约300人,出动多辆警车和推土机,对该村耕地实施强占。村民与城管、警察发生激烈冲突。而且在此之前还对10多名反对卖地农民实行拘留。
其实像砀山县地方政府这种“巧取豪夺”的土地违法行为,在各地并不鲜见,特别是少数贫困地方尤甚,他们欺上瞒下,对上借着发展的旗号,骗取审批,对下像砀山县一样采取少批多征、批非征耕、未批先征等手段,甚至以租代征,还擅自扩大征地范围,在大量的耕地上栽种出住宅楼、别墅群,甚至仅仅以建厂为名,把土地进行了破坏,然后任其荒芜,却永远无法复耕。而在此过程,大量农民失去生活来源,流离失所,生活困苦。
地方政府缘何能“圈炒地皮”?窃以为原因有二,一是土地执法疲软。土地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执法,而地方上国土资源部门与地方政府利益攸关,他们对地方政府违法行为只能视而不见,而且还想方设法帮其跑手续,在上级检查时帮忙遮掩。
二是监督乏力。对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理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然而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案件,首先必须要求土地执法部门予以认定,然后进行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由于土地执法硬不起来,纪检监察机关也就无力查处。同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中缺少有效的政府领导问责制度。由于土地违法多是所谓“因公违法”,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各地应结合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缩小政府征地范围,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当前应对公正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防止地方政府鱼目混珠,擅自扩大征地范围。同时结合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办法》中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问责要求,对此各地应组织专班进行严格清查,对此前涉嫌违法的进行自纠,对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坚决实行问责。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卢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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