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贵:人民不需要林嘉祥这样的公务员
发布时间: 2008-11-06 20: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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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深圳市联合调查组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林嘉祥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酒后在公共场合言辞不当,行为不检,社会影响恶劣。5日,交通部给予林嘉祥撤销原党内外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引以为戒。(新华社11月6日)
引爆巨大舆论声浪的“交通部高官猥亵女童”案,看来就要尘埃落定了。姑且不论公众对这份调查结论在情节的认定和事件的定性上存在诸多不满和质疑之处,最让人无法理解还在于,交通部竟然只是“给予林嘉祥撤销原党内外职务的处分”,换言之,被网友称为“林衙内”的林嘉祥还将继续存在于公务员队伍之中。不能不说,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与公众的预期相距甚远,与事先所称的“严肃处理”也完全名不符实。
公务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作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由全体纳税人供养的,从法律关系上说,民众不仅有权要求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他们的道德要求也要高于一般人。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譬如《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但是林嘉祥怎么做的呢?不仅涉嫌猥亵女童,还公然叫嚣自己的高官身份,企图用钱来摆平丑行。哪怕只是“酒后言辞不当,行为不检”,也与其公职人员的形象背道而驰,更严重背离了民众的起码要求,对于这样的公务员,没有人相信他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他能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中,不仅是对受害女童再一次的心灵亵渎,也是对所有纳税人情感的肆意伤害。民众不需要这样的公务员。
同样感到困惑的是,这样的处理会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有怎样的“引以为戒”?作为公务员群体中的官员阶层,无论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还是从社会层面来说,都应该具备更高的自律要求。所谓权责对等,对于官员的这种品质败坏的行为,理应痛下重手严惩不贷,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效果。官员身份并不应该是卸责的缓冲器和护身符,而应该是紧箍咒。如果官员犯事只是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试问那些没有职务可撤销的普通公务员犯事又该怎么办呢?这无疑是本末倒置之举。此时再联想到林嘉祥犯事时高喊的那句“我是北京交通部派来的高官,级别比你们市长还高”,不能说毫无根据,不禁让人发出“还是当官好”的一声叹息。
坚决地将林嘉祥清除出公务员他队伍,还是为了防止他卷土重来,东山再起。事发后两小时的音频中,林嘉祥曾对受害女童的家长说:“从山东到海南,再到深圳,我是怎么走出来的! ”显而易见,只有还在公务员队伍中,林嘉祥就可能凭借巨大的活动能量和熟络的人脉关系,以及这么多年积累的权力关系网,在舆论关注度渐消之时,一步步地得到恢复,甚至迅速官复原职。在见惯了带病升迁,边腐边升,以及犯事之后再异地做官的种种怪现象之后,这种可能性太大了。到时,不知林嘉祥又该是怎样的一副癫狂的表情?
只是,我们应该给他这样的机会吗?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龙贵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林嘉祥;吴龙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