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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琨:为反就业歧视立法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 2009-04-22 08:53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北京大学医学部日前公布的招生体检中规定,肝功能异常、体重超标以及低于1.60米的男生和低于1.50米的女生,将受到“不录”或“慎录”的限制。负责人表示,这些限制是为他们的就业负责。(4月21日《新京报》)
  这些体验不合格的学生心灵也许正在暗处呻吟,他们正常的公平就业权就这样被学霸们冠冕堂皇的拒绝,我不禁为这些脆弱而又稚嫩的心灵祈祷,祈愿他们没有失去对工作的热情,对社会正义的呼唤。
  北大医学部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身高歧视、体重歧视、乙肝歧视,单位负责人振振有辞地为其辩解,他们为其长远考虑。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政策制定,一定源于他们内心的真正想法。他们本身在制定这样政策的时,就表明他们内心已经人为地把这部分学生人为的区隔开。他们的政策明显剥夺这部分学生的教育机会,把责任一味推给用人单位,殊不知,他们本身也和用人单位做着同样的事,一味的媚俗,加入就业歧视的大军,与一些用人单位合谋,做出助纣为虐的事,还美其名曰为社会造福。
  其实遭受大家诟病的就业歧视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尤其是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大量人员失业,同时加上09年高校600万的大学生和以往的200万,对于供远远大于求的就业市场,劳动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就业歧视也愈演愈烈。很大原因是我国反就业其实立法方面相对滞后。我国直到现在并没有专门负责的实施反就业歧视法的机构,明显是重视意识不够。
  由于我国存在的就业歧视大多属于故意歧视,表现为用人单位忽明忽暗地在招聘启事中表明种种限制条件,所以我国现阶段立法应该把重心放在有效地反对故意就业歧视,一旦发现求职者遭受歧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来维护劳动者不利地位。
  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权利的一种宣示,更在于提供给权利主体一种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得不到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很少包括就业歧视争议在内,致使劳动者在受到就业歧视时无法可施,只能忍气吞声。所以,必须在立法规定遭遇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使平等就业权成为一种现实的可以主张的权利。
  同时就象有关专家建议的那样,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作为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在社会宣扬公平就业政策,让歧视不断地消除于人的内心,同时为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不成或劝戒失败,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其实形形色色的就业形势不仅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对我国公民的公平就业权进行侵犯,明显违背了现代社会机会平等和人权平等的基本理念。我们希望《反就业歧视法》早日出台,让就业歧视的悲剧不再重复上演,为更早进入公民社会做准备。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韦琨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韦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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