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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桢尧:手机诈骗移动公司被判赔钱的法治意义

发布时间: 2009-05-03 08:2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这场官司应该是我赢了,但还没有达到我的期望。”山西省沁水县的王沁霞这样描述她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市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沁水移动公司)之间的一场较量,“他们现在还是无法保证用户看到的来电显示一定是真实准确的。” 这场被当地媒体称之为“蚂蚁与大象”的较量,起于王沁霞手机上“虚假”的来电显示。(4月29日《中国青年报》)
  看着来电显示是自己弟弟的号码,但实际那头却是骗子,这样的虚假来电显示确实让人防不胜防,难免会上当。此案最终判定沁水移动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00元,移动公司难逃其责,这样的判决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移动公司为何要担次要责任呢?法官说了,作为通信服务的运营商,虽“无法对利用网络电话虚拟号码的行为有效进行监管”,但在向消费者收取有偿来电显示服务费用后,“就有义务在技术和管理上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安全的电信服务”,“不应把电信服务安全防范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退一步说,“即使被告认为在现有技术水平上尚不能对非法使用号码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制止,其在发现电信服务可能被他人利用并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理应采取告知、警示来提醒消费者防范损害结果的发生”。
  这样的判决,其法治意义就在于,这一方面给处于强势地位的移动公司提了一个醒,即移动公司存在来电显示电信服务上的瑕疵,也存在未及时向广大消费者告知、警示存在风险的不作为过失,应该在这方面加以改进。另一方面,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个体来讲,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移动公司叫板,才能争取到更多的合法利益。
  同时,尽管此案判决移动公司也赔钱,但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针对当前猖狂的虚假来电显示诈骗案件,用户与通信提供商之间的赔偿纠纷,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而有利于在源头上对此类案件加以杜绝。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孟桢尧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孟桢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