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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五:政府应为见义勇为的受害者买单

发布时间: 2009-06-10 15:3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近来,两起因见义勇发引发的悲剧,深深刺痛了每一个人的心。一是5月14日,陕西汉中一名姓袁的客车司机因拒载小偷,被小偷在车站外当众用刀捅死!一是东莞低涌因为父亲抓了小偷,小偷绑架其女儿整整四天,实施轮奸并对其进行了令人发指的人身折磨。
  这样的悲剧事件,特别让人激愤,作为普通人,更加希冀对犯罪分子“从重从快”地予以严惩,作为政府,则应该考虑为两位受害者的家人支付“国家赔偿”。后者应该才是对两位受害者家人(本人)更好的安慰。
  政府对见义勇为的受害者家人(本人)给予“国家赔偿”,决非不合理的诉求,也不仅仅是政府可做可不做的义务,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
  长期以来,见义勇为一直是受到中国各级政府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或“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或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公开表彰,很多地方政府还设有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在中国政府的“两会”里,呼吁见义勇为立法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因此,对上述两起见义勇为的当事人而言,我们可以认为他们是按照政府的教导在行事,至少是有政府“熏陶”因素在里面。当一个公民遵照政府“指示”行事的时候,政府必须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并非每一个国家的政府都鼓吹见义勇为。事实上,犯罪防范作为一种集体消费品,“制造”这消费品的任务只能由某一社会群体承担,而不是全社会都来“制造”,因为那要么多得大家消受不了,要么就会在生产时乱套。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报警”,让警察来对付犯罪分子,这才是正常的思维,在这种思维的指引下我们的社会才可能安全稳定。如果大家沉浸于旁观者的觉醒,指望旁观者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则同样的悲剧会一再成为我们生活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曾看到一则留美学生见义勇为的故事:该学生在美国某商场当场抓获了一个小偷,警察也很快到来并将小偷带走,岂料警察不但没有对他进行赞扬,反而严肃地提醒他说,以后遇到这种事情,记住小偷的特征并打电话报警就可以了。这就是美国人的“见义勇为”观:“勇为”是警察的事,作为旁观者,能主动履行“见到的义务”就是良民。
  英雄流血又流泪,是最让人伤感的事,也最让社会受伤。既然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见义勇为的社会规范,那么政府就应该支付见义勇为的社会成本,而且政府也应该预见到“见义勇为”的后果。因此,对陕西汉中袁姓司机,应追认为烈士,对其家属给予烈士待遇;对东莞低涌受报复的女孩,应该支付治疗费用与精神赔偿。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一点五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一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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