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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邻居:严查酒后驾车应制度化、常态化

发布时间: 2009-07-03 15:01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7月1日晚,徐州市交巡警部门在市区部分路段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检查。从19时40分至21时30分,共查处10起酒后驾车、2起醉酒驾车行为。(《徐州日报》7月3日)
  专项检查酒后驾车,缘起于一起触目惊心的恶性案件: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在江宁区人流最为集中的金盛路上疯狂冲撞,共造成包括一名孕妇在内的5人死亡、4人受伤。
  据徐州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屡禁不止的酒后驾车,凸显出三大特点:其一,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日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其二,涉及市区日均发生的百余起大小交通事故中,酒后驾驶的占有不小比例;其三,夜间发生的车辆撞坏交通护栏等公共设施案件以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有一半以上为酒后驾驶造成。
  应该说,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有着一整套严苛的制约和处罚制度,但为什么酒后驾车屡禁屡犯、各种事故突发日有耳闻呢?笔者以为,一下三种原因值得关注:
  第一,驾驶人员心存侥幸心理。尤其是那些“老驾”,总爱按照习惯驾驶,觉得喝点酒驾驶不是问题,习惯于这样做、以前也是这样做,据有关数据统计,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比没有喝酒的情况下高出15倍,侥幸心理,促发事故于必然。
  第二,检查缺乏制度化、常态化。就大多城市而言,查禁酒后驾车,虽为交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但限于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的的制约,查禁酒后驾车变成了一项很随机的事情,重节日期间的查禁、重重点路段的查禁、重上级规定时段和“专项整治活动”的查禁,已成不争事实。
  第三,惩处措施失之于宽。就目前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两类四档处罚,不足以震慑饮酒和醉酒驾车者,往往是出了事故后的刑事追究,就更是罔顾、忽视了更多人的生命尊严和价值。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狄然之间在我们的眼前消失了,痛定思痛,让我们对酒后驾车有更深刻的反思,更多人呼吁在立法上对酒后驾车者执行更严苛的制度措施,制度化、常态化的严防、严查,已经凸显出特殊的重要性。
  稿源:荆楚网
  作者:鲁邻居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鲁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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