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月花专修学院女生小艾面临被“请”出学校的命运。7月2日她告诉记者,原因是在4天前,她劝导同学一句早恋的话,被学校认定是恶意诋毁学校。而校方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艾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对学生拟定的十条禁令之一,校方是依照校规来处理的,以此对其他学生起到警示作用。(7月3日 四川在线)
清雍正年间,翰林官徐骏因“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而获罪,落得个满门抄斩的下场。这在历史上成为“文字狱”,也可说是“因言获罪”。到了今日,因言获罪者举不胜举,从重庆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到西丰诽谤案,再到今年4月河南灵宝的非法征地案,都是因言获罪的典型,当然,那涉及到了行政部门,是真正的“罪”。而报道中的女生小艾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言获“罪”,只不过这“罪”是学校判定的而已。
只因一句话被开除,好像于法于情皆不合。于法,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诽谤”学校的惩治条例,《教育法》也没说“诽谤”学校要受到惩罚,校规校纪想来也不会明文规定只要诽谤学校就要被开除。该校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对学生拟定的十条禁令之一,笔者无缘看到这些禁令,只能凭常识推断该校不会傻到规定什么“诽谤学校罪”。于情,一句话不能改变学校的名声,造不成多严重的后果,学校倒闭不了,“生意”可以照样的做,又何必对一女生的言论大动干戈,如此这般倒显得学校小家子气,又岂是一高等职业学校所为。因此,于法于情,该校都不能自圆其“做”,强制开除不能令大众心服。
笔者看了该校的简介,该校“一直坚持以育人为宗旨……要成事、先做人、后学艺的成才思想,先正己、后正人、先育己、后育人的育人原则,坚持依法治校、以德育人……”我们不说育人这个大的话题,只说他们的育人原则,“先正己、后正人、先育己、后育人”,说的非常好,先以身作则,修养自身,再教育他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学校不顾法律法规和学生的感受,强行开除之,这本身就有不对之处,于学校的育人原则不符,甚至有点相悖。这就让人怀疑该校育人的“诚意”,莫不是为了学校的“生意”故意而为之,毕竟,大话空话在高校满天飞,该校也应该不会例外。自身未“正”,何以“正”别人,这不是笑话嘛!
因言获“罪”,在学校小艾也许不是第一个,恐怕还有后来者,但无论如何,该校的做法都于法不合,于情不合。
因言获“罪”,该校的确霸道,不给学生以任何回还的余地,实在令人愤懑。不过,学校霸道却有自己的“道理”。因为在法律上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对此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学生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把学校置于一个非常有利的处境: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下随心所欲地制订内部规则,以此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处分,堂而皇之地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生没有任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说学校霸道,其实是说学校拥有一种霸权,一种站在学生之上的霸权,学生在此时只能作为弱势群体存在。
如上所言,《教育法》就显得有点曲高和寡了,《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转折之后就是不平等,要想平等,法律必须给予学生更大的话语权,学校的霸权也应该有所制衡,否则,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永远只能是受到“压迫”的一方,因言获“罪”的闹剧还会继续上演。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