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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复生:立法保护采访权是“新闻法”的先期探索

发布时间: 2009-11-02 09:3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10月30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0月30日 昆明日报)而昆明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被业内人士称为“破冰之举”。

  从中国新闻行业一直处于“法制真空”的角度看,这确实是“破冰之举”。在全国相关新闻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历年来时有新闻媒体采访受阻,甚至媒体记者采访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下,建立我国新闻行业法律法规对媒体记者采访的保护,应该是每个新闻从业人员的梦想。

  都说理论源于实践,在全国还没有一步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闻从业者时,地方探索新地进行立法保护媒体采访权,不是简单的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便利。除赋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之外,则是全国建立完善新闻法在地方上的先期探索与实践论证。

  从公布《关于建立重大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意见》,将新闻媒体喻为“保健医生”,到“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督事项相关单位应在10天内反馈办理结果,否则将按规定给予问责;从出台《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让新闻媒体监督行政效能,赋予新闻媒体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到而今的立法保护新闻媒体的采访权。这些都可以看做是昆明作为地方对于全国新闻行业法律法规建立的探索。

  在昆明此次的立法条例中,条例规定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对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这些群体在新闻从业人员采访过程中,以及之前屡屡发生对新闻记者打击、报复的现象来看,都是“强势群体”。“警察进京抓记者”、“替谁说话”,以及这几天备受关注的口出“拉屎”言论的官员,诸如此类的现象便是例证。相较于普通百姓而言,这些对象也更怕被媒体的曝光与监督,更是“防火防盗防记者”言论的始作俑者。

  当然,从昆明前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的探索上来看,更多的是偏重于“放权”,少有“限制、规范”新闻记者采访的条例。从对于全国新闻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设来看,很多都只是单方面的,昆明应该在如何规范新闻记者采访,如何正确使用地方法规赋予的舆论监督权等方面都有所探索和尝试。根据昆明目前的情况来看,或许立法促进舆论监督的作用更多余限制新闻媒体。同时也希望全国各地都有在新闻改革与创新的机制出来,从而为全国新闻法律法规的及早建立作出相应贡献。
  稿源:荆楚网
  作者:涅复生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涅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