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日,天涯论坛上一题为《天津未满月女宝宝即将被饿死——救助进展直播中》的帖子介绍道,女宝宝出生时患有肛门闭锁、多发瘘、肾积水、心脏卵孔未闭等先天缺陷,在医院里接受了13天的治疗。由于病情过于复杂严重,经过全家30余人的讨论后,决定放弃治疗。整个过程在网上直播,引起网友极大关注,并展开应否救治的大激辩。(2月5日广州日报)
患儿家属集体讨论后最终决定放弃治疗,其实是需要巨大勇气的,任谁也不会否认这种勇气里面,饱含着深深的自责和心灵上的痛苦吧。毕竟,好好的一个孩子,有一分的可能,谁不希望她能更好地活在这个世界上呢?在这样的现实情形之下,外界的过多干扰,实际上只会增加患儿家属的心理负担,只会让他们更加痛苦、更加自责。因此,我认为,当前的法律和制度语境之下,对于类似的患儿究竟该不该法治上,我们应秉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在法律无规定和赋权的情况下,公民的爱心和公权机关应审慎进入。
按照相关专家的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明确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这位肛闭宝宝的父母并不存在上述情形。而且,该父母也有每天去看望并给予基本的治疗费用,在法律上,很难判定父母未履行其监护人的责任,也就很难去剥夺其监护权。也就是说,即使患儿的父母有明确放弃继续治疗的意向,并不违法,最多属于人情道义上可能受到谴责的范畴。
但从社会价值和道德范畴上考量,实际上这类事情也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也很难完全断清是与非。既然如此,为了不过度干扰这位患儿亲属的正常生活,不给他们因此造成更大的心理负担和身心痛苦,笔者以为,应把这项极艰难的“是否救治选择权”完全交给其父母、监护人。如果说能继续予以治疗,关心这名肛闭患儿的社会公众应感到欣慰;如果说家属依然坚持放弃治疗,公众也应持宽容心态。
如果说想在今后改变类似情形的话,除非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或修正。这应是社会“爱心”应否直接介入这一属于家庭领域私人事件的前提。
稿源:荆楚网
作者: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