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北京会议中心的小组讨论场外,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透露,目前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加强监督,有很多内容是会有所前进,会加强检察院监督,比如对执行难的监督等。记者:去年,有很多案件非常受舆论特别是网上舆论的关注,你怎么看待公众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姜建初:这一点在过去这一年确实非常受关注。我们现在也非常注意和媒体的沟通。要知道案件有一定的保密性,现在我们做的就是加大透明度。好多事情我们也会及时关注到老百姓的关注点。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姜:我们现在司法的重点还是在维稳。打黑肯定是必要的,打黑不是从去年开始的,已经连续六七年了,只是去年有这么大的规模。(新京报,3月9日)
笔者十分担心,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的“我们现在司法的重点还是在维稳。”言论,被地方司法机构理解成潜台词是:稳定是最重要的,有可能司法为稳定让步。笔者认为,司法应该追求公平公正,司法的天平不能向任何因素倾斜,只有公平公正司法才能社会稳定。如果为了社会稳定这一重点,曲解司法公平,反过来会导致社会更多不稳定。
我们知道,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是因为人们一直以来对司法寄托着实现公平正义的期待和梦想。诚然,法律不可能在理想环境中执行,在具体的法律事件中,确实可能出现法律均衡社会各个方面利益的问题,有时候处于司法公正和稳定对立的局面。苛法或者轻法都有可能有益于眼前或者局部的稳定。此外,在经济利益或者说社会发展等方面也可能出现法律相矛盾的地方,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土地征用或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上,急于求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征地或拆迁手续,或先动工后立项。酿成群体性纠纷后,政府一方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若司法机构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案,裁判的后果可能是政府停止征地或拆迁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此将导致政府前期的巨大经济投入付之东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政府形象。如司法支持政府的违法行为,将严重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司法有时候往往难以找到有效的平衡点。
笔者认为,处理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司法公正,不能因为眼前的稳定或者经济社会发展等人为因素,牺牲了法律的尊严。老百姓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时间一长,必然导致人们对司法信任、法律尊严敬畏的丧失。自古以来,民众“不患寡,患不公”,老百姓心中的“一杆称”就是公平,牺牲法律公平带来的社会稳定,只能是短期或者局部的,长远来看或者全国更大范围来看,必然酝酿着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将“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并强调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司法不是一个小姑娘,可以任意装扮,我们希望,任何时候,司法只谈公平公正,把追求公平当成永远的、唯一的中心和追求,不能成为利益博弈的工具。
稿源:荆楚网
作者:盘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