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近人民网报道曲靖市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仅处罚金2万元。对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们都表示难以接受。
“嫖幼”是个不折不扣的“老话题”,但这次“富源案”以“无罪”收场,还是撩动了民众那根脆弱的神经。仔细研磨,像贵州习水、浙江丽水这样的“嫖宿幼女案”,之所以能引起民众的警惕与愤怒,无外乎出于对公权力与社会堕落的无奈,以及对法制不公的愤恨。无论是街头巷议,还是网上留言,能言处都充满了对“嫖宿幼女”的悲痛。这些带有情绪的言辞,虽然不能以法理角度证明案件处理上的荒谬,但从常识与人情上,却能触及这些悲剧的凄凉。
值得警惕的是,嫖宿幼女罪日渐成为社会强势群体玩弄幼女的金马甲。穿上这样的“黄马褂”,无良人士的“嫖幼梦”便可以实现,而得手后,案件往往仅以拘留、罚款终结。与当初宜宾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嫖幼被警方处以罚款5000元相比,富源县法官杨德会总算走了一圈司法程序,只不过在县域的法庭上,他以无罪之身以告天下。朴素迷离的案件面前,民众难以还原“富源嫖幼”的原委,但作奸犯科者决不能以此低估民众的智商,至少有一点朴素的常识逃不过“雪亮的眼睛”——卑劣行为对女孩造成了难以抹去的伤害。
让我们还原那些伤痕的碎片。依据报道的描述,“小雯被杨德会拉了回来,并把门反锁了”、“小雯死死拉着裤子,杨德会脱了几次都没脱成”,而后这个担惊受怕的小女孩连续打电话求救,最终她洁白的身体被黑暗吞没。倘若这些细节为真,这哪里还属于“嫖”?
不言而喻,“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一个荒唐的罪名,它变相消解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原则。相关法律的设计的矛盾,也给了恶人有机可乘的空间。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即无论何时何地何原因,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应以前者“故意侵犯”视之。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增加的这条“嫖宿幼女罪”,却人为地混淆和模糊了法律界限。为此,各界人士奔波多年呼吁修法,却至今未能如愿。
荒唐的民间故事会成为民众茶余饭后无奈的笑谈。正如网友们所戏谑的“强奸以后扔上两块钱就了事”,而这种“扔钱嫖幼”的荒诞设想不断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荒谬的罪名背后,是一串串荒诞的故事,在权钱的利诱下,司法系统的“作为”也常使人大跌眼镜。一个将民主法治视为治国理念的国家里,更多的不是需要民众愤怒的唾骂,而是需要能够及时制止罪恶兴风作浪的制度,从这个层面上讲,民众期待着“无罪嫖幼”的终结。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军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