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四川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后,引起网友争议。(《华西都市报》8月16日)
新闻甫出,网上质疑声一片。笔者以为一些网友们实在是天真和大惊小怪了,公务员“摔倒死”咋就不能认定为“因公牺牲”?
君可听,“我认为我是‘公家人’,吃喝玩乐当然得由公家全包了”(广东省汕尾市原副市长马红妹语),按此逻辑,既然朱继宏“生是公家的人”,那么,其“死”当亦是“公家的鬼” 。而认定他“因公牺牲”自然也就再恰切不过了。不仅如此,我甚至认为泸州市应迅速下份红头文件开展向朱继宏学习,学习他“甘于奉献”、“顾大家,舍小家”和“拼命三郎”的崇高精神。
说到“甘于奉献”和“拼命三郎”。事实上,据黄舣镇党委副书记刘海介绍,朱继宏自2009年3月考取公务员后,一直在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他一个人承担了3个人的工作量。”试想,如果没有一种“甘于奉献”“拼命三郎”精神,朱继宏的生命时针会在他29岁嘎然而停吗?
或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都属于因公牺牲。”因此,朱继宏午休期间“如厕死”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于法无据。诚然!但问题是公务员因公牺牲的认定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请注意其中的“ 参照”一词,也就是说,“因公牺牲”的认定有一定的弹性。于此说来,从安慰死者家属出发,按照优待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基于革命人道主义,认定朱继宏之死为“因公牺牲”有什么不妥吗?
须知,如果说在战争年代,“牺牲”一词往往与宏大的叙事的相关,那么,在和平建设时期,“牺牲”一词则多体现为一种人性化的表述。何况,在朱继宏得知自己不久将离开人世后,一定没少与死神展开过殊死的搏斗;何况,许多地方年轻的公务员一到双休日就可以尽情的享受“二人世界”,而朱继宏只能忙里偷闲与女朋友在网上聊聊天……。诸如这些,怎么能说朱继宏的死与牺牲毫无关系呢?
总之,朱继宏年纪轻轻就离开了人世已是事实,即便认定他为“因公牺牲”,有实际意义吗?各位网友就行行好吧!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志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