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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杰:取消借读费是纠错,不必庆贺

发布时间: 2010-12-27 09:33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12月24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12月25日《京华时报》)
  借读费是抑制外地生源侵占本地教育资源的一种歧视性政策,也是学校敛财的一种手段,是义务教育之外的怪胎,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早该废止,却一直很“特色”地延续到今天。教育部以规章的形式让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损害了大批没有本地户籍学生的利益,今天又以规章的形式取消了借读费,停止了损害行为,是自身纠错行为,不值得庆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肯定不属于“杂费”之列,要不它就是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法。至于杂费包含了哪些内容,法律没有规定。目前,有些中小学还存在着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如住宿费、电脑费、服装费、试卷费等等,对非户籍所在地学生收取一种费用叫“赞助费”,还要求是“自愿赞助”,实质上就是借读费的另一种叫法,这种换了“马甲”的收费方式,教育部大概还会以规章形式规定“不能收取赞助费”。没人相信取消收费名称就能抑制收费行为,因为换“马甲”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还可以叫捐助费、公益费、慈善费、助学费、捐资费等等。可见,法律和规章也不能有丝毫的含糊。
  非户籍所在地的学生以后上学不用再向学校缴纳借读费了,好消息的背后也许还有一种担忧,有人认为:本来交点钱还能上的学校,现在怎么样也上不了,民工子弟的孩子怎么办?是呀,这种担忧也是应该考虑的。以前你不是很直白的明码标价吗?我给钱就是了,现在你突然不收钱了,我心里还真的没底。你到底要什么呀?
  《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现把“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仍保留了“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实际上,最诡异的就是“经有关部门审核”这一句,它却保留了下来。什么条件算符合条件,没有标明,大家怎么知道,这大概是给权力寻租留了一条后路吧。
  九年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却依然保留了学校收取其他费用的自裁权,而这种余留地带,有着无限想象的空间,其后果是,个别学校的收费比取消九年义务教育收费前还要高,这是教育管理机构万万没有想到的。虽然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了足额的教育经费保障,但仍然不能抑制住各中小学校长收费的欲望。其实,制止乱收费只有一种办法,就是不要给各中小学校自主收费的任何余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国杰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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