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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洲:与河南高院院长商榷“如何办案”

发布时间: 2011-01-20 15:03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19日在此间谈到“天价逃费案”时直陈,尽管我们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但有的问题仍然存在,个别问题还很严重,“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1月20日,中国新闻网)
  张院长对此案中存在的问题,敢于自揭伤疤并自我检讨,当然可敬。张院长也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在于“一些法院和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牢固,仍习惯于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对此笔者甚为认同。张院长同时指出“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也暴露出法院管理、法官素质、法官教育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对张院长只强调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而忽略了“法治效果”实在不敢苟同,按照张院长的逻辑,办案中只要能维护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选择何种路径是可以“相机而动”呢?借机与此君商榷。
  对于“天价逃费案”引致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可能造成了负面的政治效果。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追求正义或是基于具体纠纷的解决时,我们的确可以选择社会约定俗成或是从政治原则中寻找化解之道,以此实现基于个案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如果此举可能要背离法治的初衷,甚至影响长治久安机制的形成,我们应作何选择?法治效果与所谓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否存在交集呢?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去选择法律这种成本更高的、极其复杂且高度技术化的国家机器。我们或许只需紧扣这个具体的纠纷,基于具体的知识或经验,量身定做出一个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即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存在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说,都显得十分的奢侈。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放得更远,从解决将来更多的同类型纠纷的角度来看,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效率(益)原则,也完全背离了法治“形成确定社会预期”的初衷。法治社会的建设恰恰就是要通过形成这样的社会预期,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犯罪发生时制裁能有法可依。
  就此案而言,之所以引起如此关注,恰恰是因为办案过程中法治的严重短腿,法治短腿不仅表现在办案者法治意识缺乏、法治理念不强,同样也还表现在法治建设的落后,对于时建锋的逃费行为,在进行法律裁定时,居然存在两个法律互相打架的情况,一个量刑最高可达无期,一个则不过七年。
  如果我们的办案者都有着较强的法治意识,如果我们的法律能与时俱进,不至存在互掐情形,或许天价逃费案就不会发生,也就不至于造成如何负面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从这一点讲,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并非是一矛盾体,反而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事实上,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崇尚法治,依法治国恰恰就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恰恰就是对人民的利益负责。
  如果过于强调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可能以确定预期的丧失为代价的。这种得不偿失的追求即便在某些个案中或者某个时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最终却毁掉了法治这种长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事业中流砥柱的司法机关,应该着力于“严格司法”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固守。不知张院长意下如何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高亚洲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高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