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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彦伟:砸撬ATM机该不该判无期

发布时间: 2011-01-27 08:10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最近很流行无期徒刑。
  因砸撬银行ATM机而被指盗窃金融机构的18岁少年王某没有想到自己可能会因酒后的这个行为要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活,甚至是无期徒刑。虽然属于犯罪未遂,没有拿到一分钱,但检方坚持认为其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要求法院判他无期徒刑。
  对此,网友反应异常强烈,大多数表示不可思议,甚至有人认为检方和银行有合伙整人之嫌。坦白讲,这样的反应多少有些过激。检方的要求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是因为他们把盗窃未遂比照既遂但并未从轻或减轻来处理。而实际上,在盗窃犯罪未遂方面,目前并没有明确可行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法学界在对这种行为的定罪上也一直都存在不同意见。
  我认为如果判无期的话,确实有些重了。理由有二:
  一、《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两家银行出示的证明显示,当时两台ATM机里共有现金40万,即使这个数字是真实的,但以此数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王某把这40万全部拿走,构成犯罪既遂,也不过是判个无期,现在是他一分都没拿,检方也要求判无期,明显说不过去。合着还不如把钱拿走先花一阵子。
  二、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拿到或控制的财物数额。对于未遂,由于其没有拿到任何财物,盗窃数额应当以其想要盗窃的目标价值来认定。但问题在于,现金尤其是ATM机里的现金不同于电脑、汽车等物品。ATM机里有40万,王某去盗窃的时候未必就一定是想着把它全部拿走,把存款金额都定为犯罪金额并不合适。这就好比一个人去别人家里偷钱而没有偷到,你不能把这个人家里所有的钱都认定为犯罪金额。
  如果上面说的还不够清楚,我们可以再来打个比方:甲和乙同时去A、B两台ATM机里偷钱,两个人都没有偷到,但是一调查,A机由于取款的人多,里面只剩下100块,B机里面有一百万。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检方的逻辑,甲根本就不构成犯罪,而乙就得判无期甚至死刑。这不是开玩笑么?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检方的要求都不尽合理,尤其在嫌疑人认罪悔过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银行损失的情况下。毕竟,惩罚并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冀彦伟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艾丹)
关键词:冀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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