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遵义市公安局在当地党报集中曝光215辆警务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包括遵义市公安局30多辆警车,此外,一辆监狱的警车违法次数最多,高达14次。据了解,这是当地警方首次集中曝光警车的违法行为,主要为改善遵义城区交通秩序,下一步将曝光公务用车的违法行为。(4月7日《贵阳晚报》)
遵义市公安局的做法,可能在全国带了一个好头。在当地党报集中曝光215辆警务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这样的声势,这样的力度,这样的决心,可圈可点。警车违法不光彩,但是遵义市公安局敢于亮丑却值得称赞。
一谈到闯红灯、行人乱穿马路,有人就认为民众的素质低。其实这是对普通民众的偏见。因为那些人的眼中只看到民众违法,看不到一些特权人物、特权车也违法。甚至认为,民众违法是素质低,自己违法是待遇,并不算违法。这可能也是遵义市有那么多辆警务用车违法的原因所在。
在有的执法者看来,他们是“执”别人的“法”,并不包括“执”自己的“法”,自己在所管辖的职责范围内似乎具有法律豁免权。因此知法犯法、监守自盗、守土乱权等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灯下黑”成为社会常态。执法者不守法,是社会法律意识淡薄一个重要原因。
一般认为,从“我”做起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积极姿态。其实,这种认识本身就存在误区。难道在法律制度面前,不需要那些执法者、当权者从“我”做起吗?如果说从“我”做起是一种姿态,那也应该是一种必须的姿态,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姿态,更不能看成是一种高姿态。
从“我”做起是建立有效社会秩序的前提。所有法律制度政策,都应该首先从执法者、组织者、管理者、当权者做起,在法律制度政策面前,执法者、组织者、管理者、当权者不应该例外,也不应该有特权。只有从“我”做起,才会让人认识到也需要“做”,才会影响别人跟着“做”,才会让“做”真正落到实处。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