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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武:“因公喝酒”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发布时间: 2011-05-26 08:13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昨日,一个新鲜出炉的“热词”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因公喝酒。单看这4个字并无异样,异样的是这4个字背后的逻辑。
  原来,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因醉驾被查获,但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是“因公喝酒”,暂按酒驾开了罚单,处以行政处罚。此事曝光后,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紧急派出工作组,介入调查该案,并依法撤销了丹棱县交警大队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丹棱县交警大队却有法不依——因为是“因公喝酒”,就把醉驾变成酒驾;因为是“因公喝酒”,就把拘役变成行政处罚。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因公喝酒”可以凌驾法律?难道“因公喝酒”,醉驾就可以不入刑?
  丹棱县交警大队以“因公喝酒”凌驾法律的做法,绝非偶然。据报道,江苏省南通市日前出台新规,公务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的,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的或酒后驾车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引人注目的是,该规定在“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或贪酒精的饮料”后面,加了个括号(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除外)。和丹棱县交警大队想到一块去了,南通市相关部门要用一个“括号”凌驾在自己新规之上: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的人,可以随便喝。
  以“因公喝酒”凌驾法律和以“括号”凌驾新规,看似两出滑稽剧,实际上暴露一些部门、一些公务人员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在这些部门这些人的眼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仿佛就是一句空话,随时可以用“因公”之类的借口踩在脚下。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国早在1997年就已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作为公务人员,更应带头遵守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孝武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王孝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