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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汉刚:举法律之“大义”何必“灭”亲?

发布时间: 2011-08-29 08:1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对于证人作证方面,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8月22日《京华时报》)
  也就是说,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大义灭亲”这一由来已久却没有多少律法精神的词条,终于具备了新的历史意义。
  “大义灭亲”的词条始自春秋时期,《左传》记载:卫国大夫石碏累谏卫庄公勿宠溺公子州吁、屡劝其子石厚勿交厚州吁,均无果。庄公死后终于有一天,州吁弑杀当时国君卫桓公自立为国君,石厚参与其中。州吁乐起兵事,终致民怨沸腾,求计于石碏,石碏嘱州吁、石厚拜求陈国桓公,另使人请陈桓公将此二人按弑君者处置擒获,石厚被石碏指派家臣诛杀。《左传》对此赞叹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古代“大义灭亲”的例子并不鲜见,但是,古来的“大义灭亲”,基本上都是父母之于子女,丈夫之于妻妾这种“上”对于“下”的大义之举;若是“亲”关系中的父亲、丈夫处于“上”位的有不义之举,儿子或妻妾奉“大义”予以诛灭的事例,近乎于无。《韩诗外传》中记载:楚国士人石奢为人秉公正直,受王命执理刑法,有一次他追捕凶犯,却发现凶手是自己的父亲。他放过老父任其逃匿,自己赶回朝廷替父担罪,楚昭王为其开脱,但石奢认为若缉拿父亲伏法是为不孝,不执行国君之法是为不忠,所以他只能自己担罪,遂引颈于朝廷。
  从古代的“大义灭亲”来看,其“大义”所代表的其实就是封建礼教里所奉扬的纲常伦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以弑君夺位者当被为父者以“君纲”“父纲”的“大义”所灭。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还有青天包大人斩亲侄子包勉的桥段,然而事实上,中国古代律法就规定亲属诉讼回避制度,唐代即有“凡鞠狱管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的条文,而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为细致,因而包公斩亲侄根本就是知法犯法。
  所以说“大义灭亲”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其实跟律法关系并不大,它只是统治者宏扬纲常伦理,在律法规则之外的血缘、家庭、宗族的伦理关系中,强化宣传维持其统治的一种文化,也是老百姓求诉于律法不得,而对于在权有德之人对于纲常伦理、社会道德一种理想的期盼和向往,这种“大义”必须以“灭亲”的决绝和无情才能得以彰显,实在让人不寒而栗。传统文化中,“君纲”、“父纲”经常同时存在,并且出现“君纲”与“父纲”互相矛盾的时候,同时为人臣又为人子者必须在忠孝间作出抉择,由此可见,其所谓“大义”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标准,是因时因人而异的,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大义灭亲”其实不具备法治精神。
  不再鼓励“大义灭亲”,承认“亲亲相隐”无疑使法律更有人情味,但并非就此全盘否定“大义灭亲”的行为,当今时代,所谓“大义”正是我们信奉的法律条文法治精神,尊重“亲亲相隐”自是回归伦理人情,但不可否认,理性地接受法律制裁,帮助亲人在犯罪道路上以最小的成本获得重生的行为依旧值得欣赏。举“法律之大义”并非为“灭亲”,而是尊重法律,治“病”救人。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汉刚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邓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