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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确保农民合法财产权利不能法条互掐

发布时间: 2011-12-28 08:4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家喻户晓,对于中国而言,三农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而据2011年12月28日《经济参考报》报道,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于12月27日起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看到,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温家宝总理的上述指示,表明中央提升农民幸福指数的信心和决心是空前的。同时,也说明事关农民的分配问题日益突出,而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就像温家宝总理所讲,30多年来数亿农民进城,既改变了亿万农民的命运,更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但是,在现实中国社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却不时地被各种强势力量剥夺掉,而其往往是打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旗子,并披着合法的外衣。然农民一般都无力招架,而通常多是任其宰割。久而久之,这种“杀鸡取卵”式的发展模式,就成了中国官场和商场普遍崇尚的法宝。
  诚然,依照温家宝总理的讲话,明年会出台“相应法规”。然而,面对日益突出的“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之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包括决策层等在内的各个社会群体,都应该非常清醒地意识到,确保农民合法财产权利是当务之急,并身体力行地予以落实。
  是的,“相应法规”尚在襁褓中。然实事求是地讲,现行的中国法律并非没有相关的规定。
  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更是明确指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但在现实中,农民等群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却屡屡被强势力量剥夺。也就是说,各种强势力量往往有法不依。
  当然,各种强势力量也能拿出一些法规来。譬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各种强势力量可以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剥夺”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不可否认,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由于法条互掐,所以包括农民等在内的弱势群体,在现实中其往往会被各种强势力量所挟持。
  换而言之,包括地方决策层、房地产开发商等在内的强势力量,可以借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下位法的护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置之脑后,而大行剥夺他人合法财产权利之道。
  由上述可见,确保农民合法财产权利,不仅在于出台“相应法规”,还在于需要进一步激活能更好地确保农民等群体合法财产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而2012年出台的“相应法规”亦不能跟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条互掐。否则,确保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基本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稿源:荆楚网
  作者:罗竖一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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