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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故宫大盗”维持原判还需思量

发布时间: 2012-05-16 16:5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备受关注的故宫被盗案14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原判,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判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的裁定。石柏魁的辩护律师黄长勇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没有确定被盗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定案,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见。被盗物品的价值还是应当明确。(见5月15日中新网、《新京报》)
  辩护律师虽然说得“委婉”,但二审这“一锤”,意味着“故宫大盗”将难有“翻案”的可能。问题是二审做出维持原判后,不少网友仍旧“摇头”, 还是无法给石柏魁安上“故宫大盗”的帽子。公众舆论虽无权干扰司法,且石柏魁确已偷窃,但其犯罪行为是否“情节特别严重”,值得考究。二审维持原判,还需思量
  对比现行司法规定可见,“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盗窃罪量刑的最高一档,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根据之前公布的相关案情,法院的这一认定,其实与公众的认知存有较大差异。这是其一。
  其二,二审维持原判,当然还是为了突出“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以此彰显故宫的尊崇地位与不可侵犯的意思。但故宫并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而且被盗物品并不属于可以加重量刑的类型。“此案只是发生在一个敏感的地方,只是一个普通的盗窃案。”这样,给既不懂文物知识也不知所盗文物价值几何的石柏魁继续“维持”顶“故宫大盗”的帽子并不合适。
  第三,决定判决结果的,应该是犯罪事实,而不能因为是在故宫行窃,就必然对犯罪行为加以特殊的重罚。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固然是司法尊重“国法、天理、人情”的体现,但如果以社会影响程度的大小认定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无疑有损司法公正。
  最后,就是被盗物品的价值不明。黄长勇举例说,比如想去偷人家一头牛,结果偷了一头羊回来。再比如进银行之后看一把椅子好看就偷出来,这种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指的是盗窃其中的资金,盗窃一把椅子算不算?对“故宫大盗”的判决似乎就遵从了这样的逻辑。然而,连盗窃物品价值几何都不晓得,就来定罪并“没有商量”,显然有失公允,极不慎重,更难以服众。
  两千多年前,贾谊说,“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盗窃,当然是要治罪的,但不能因为盗窃了故宫,就罪加一等。也不能因为窃贼是平民,就“积刑罚”。公众对故宫失窃案审判的关注,并非仅关注石柏魁的具体刑期,它实际上凸显了一种司法“看人下菜碟”普遍的焦虑。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认真对待每一个石柏魁开始。这也正是“故宫大盗”二审维持原判还需要思量一番的关键所在。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国栋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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