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山东聊城市的张殿泉愣楞地看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后被追逃抓回,且不积极赔偿,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应该判3—7年,怎么能才判2年6个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县,同一种类型的案子按城镇居民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自己父亲在工厂工作三年,咋就被判为农村居民了呢?(6月5日,21CN)
对于追逃回来且不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同一个地级市的两个县城,同一类型的案件,第一个按城镇居民,而第二个却成了农村居民,同罪而异罚,足以看出当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无度,而这种泛滥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亟需追问。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逐渐走入公众视野。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打破了原来那种非黑即白的判断模式,使审判更具有人性化,但是行使自由裁量权仍必须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而不是不依照法律审判,随心所欲,制造社会不公。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个决定的前提是,自由裁量的情况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而山东聊城这个案子中,村支书在逃近半年,最后被警方追逃逮捕,而且对受害方不积极赔偿,这些显然不够从轻判决的条件。根据当地警方在办理村支书李某臣的过程的一些怪相,在法院环节被轻判好像也没有什么悬念,最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作用。
对于该案的民事部分,自由裁量权也将法官的自由度发挥到了极致。根据国家统计局、最高人民法院、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还是聊城市地方政府文件,张吉生都应该属于东昌府法院所说的“城镇居民”。对于这个案子究竟该如何判,我们况且不说,仅在不到一年内,同一个地级市的邻县中,同一个类型的农民工案件,一先一后居然判出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版本,当地法院判决乱象可见一班。
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而且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旦出问题,就让法律蒙羞。尽管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存在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但是法官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没有体现客观公正,“同罪而异罚”现象让作出的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不利于社会对法律正义的诉求,更不利于营造遵纪守法的和谐氛围,急需上级法院或者纪检部门纠正。
稿源:荆楚网
作者:林鸣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