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厦门大学医学院教授傅瑾被曝哥伦比亚大学博士文凭造假,7月25日,厦大公布了调查结果:傅瑾应聘厦大时,提供了一份假造的哥伦比亚大学博士文凭,“是一起十分恶劣的主观故意的造假行为”。厦大决定解除和傅瑾的工作合同,作辞退处理,同时要求傅瑾本人通过公开渠道作出“深刻道歉”。(7月26日《厦门日报》)
假学历诞生于80年代,至今是愈演愈烈,“打工皇帝”唐骏造假被揭穿后,“打假”曾一度被推上高潮。今天,官员学历造假、教授学历造假等已经屡见不鲜,我们甚至可以说:“他的学历可以复制,他的成功亦可复制。”
也许他们跟唐骏一样认为,“你欺骗一个人没问题,如果所有人都被你欺骗到了,就是一种能力,就是成功的标志”。对于造假者来说,为了达到成功,可以于法律、诚信、道德、公平不顾,只看过程,不管结果。
而纵观假学历“横行江湖”、泛滥成灾的原因?无疑有以下几点:
首先,利益的驱使。在这个唯学历是尊的用人机制下,假学历能够带来丰厚的回报,假学历往往作为他们走向成功的敲门砖,能够他们带来丰厚的收入、位高权重的地位等。
其次,用人机制的不健全。纵观用人状况,除了“富二代”、“官儿代”的潜规则外,再就是唯学历、级别论,真假难辨,要想步入上流社会,只剩读书这条路了。但是现在扭曲的用人机制下,“假作真时真亦假”,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是钻空子也是无奈。
最后,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得知,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造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处理。显然,我国现行的《刑法》对制作、贩卖学历、学位证明的立法严重滞后,处罚过轻。近年来假学历现象已经蔚然成风,更不是遮遮掩掩,甚至成立假学历公司,提供一系列假学历证明等,公然向现行的制度挑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满春、李晓轩在论文《制作、贩卖假学历、学位证明的刑事立法研究》中建议:制作、贩卖假学历、学位证明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造假事件显然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于诚信、道德不顾,对社会造成一定恶劣的影响。而当前,造假在各行各业已经层出不穷、深藏不露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全民“打假”,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严惩不贷,还法律应有的尊严。对于这个社会,还应健全人才任用机制,让贤者能真正的居其位。这样,“造假”在法律的阳光下将无处遁形!
稿源:荆楚网
作者:聂朝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