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报道,因冲上马路救女童,16岁女孩李舒舒腿部被货车碾轧。1日,广东佛山顺德区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责任认定除了要尊重事实,还要考虑其他方面因素。比如,打伤人是违法的,但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将对方打伤则属于正当防卫。”除了考虑前提外,还应考虑舒舒的动机。“舒舒的动机明显是为了救人,而不是刻意违反交通规则,这种道义之举却要遭受处罚,很明显不应该。”在很多见义勇为的案例中,既有成功救人,也有救人不成功的反被追究责任的。“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成功了,会有受益的家属和社会的感谢,可能被追究一点责任不算什么;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
看到这个新闻,首先让我想到的是同样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事件中18个路人表现出来的那种冷漠,如按照这帮交警眼光,绝无一人违反交规。以此类推,这18个路人行为是何等合法?把16岁女孩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能认定为违反交规?那如果任由大货车轮碾过被救1岁女童的生命,救人者视而不见。当然也就一定不会违反交通法规。可在那种结果之下,又由谁来偿还被碾压1岁女童的生命呢?看到这个新闻,还让我想起了“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推开学生,自己被轧双腿截肢”。如果黑龙江的交警,也与佛山交警,以同样法律适用思维处理张丽莉事件。双腿截肢的最美女教师张丽莉的见义勇为行为,会不会也违反了交规呢?笔者认为在报道中,佛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确实有问题,请读者去解读。这里只强调一点,这是一起见义勇为事件,如果以后大家看见类似事件都视而不见,那么我想试问一下,那还会有见义勇为出现吗?对从车轮下救下1岁女童,惨遭碾断腿厄运的见义勇为者,绝不该机械教条的适用交规担责。更不该让见义勇为者,承受这样的不蒙之怨啊! 见义勇为的行为迟迟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救济,大大扼杀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真是英雄“流血”又“流泪”啊!呼吁全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合法保护的呼声随之而来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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