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9月9日消息,济南市盐务局盐政稽查支队的3名执法人员,多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乱罚款,给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并在稽查涉盐案件时存在渎职行为,不依法向有关机关移交刑事案件,使一些无证经营食盐的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最近,经市纪委立案查实,该局副局长兼盐政稽查支队支队长祝某、副支队长朱某及中队长段某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就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目的来说,绝大部分的原因在于钱字,祝某三人也不例外,但是特殊的是,并不是完全为了自己捞钱,而是为了借完成任务而捞钱。据消息中所说“济南市盐务局将稽查涉盐案件的罚款数额与执法人员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这变成了祝某三人大肆“捞钱”的主要原因。
就笔者看来,将罚款数额与执法人员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罚的多奖的多,罚的少奖的少的做法,完全背离了以罚款为手段而打击不正当市场行为的目的,是在助长一种另类的“犯罪”行为,且该行为被披上了一层看起来“合法”的外衣,不易察觉,对群众正当利益的损害尤其大。
将罚款数额与执法人员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这一做法,实质也是在诱惑执法人员去“犯罪”。以祝某三人的做法来看,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款,以罚代刑、扣车威胁等手段无不是为了最大化的获取罚款,罚款高了,自己收入也高了,何乐而不为?至于对一些理应进行刑事处理的人员的放纵,从深层次来说更是一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对于各个部门的执法人员来说,不管是将罚款数额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还是将办理案件数量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等都是一种欠妥的奖励模式。就笔者看来,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即使案件变得越来越少了,罚款越来越少了,就是一件坏事吗?恐怕不是吧,笔者倒认为是一种社会和谐的表现。
稿源:荆楚网
作者:水之陷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