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无为县襄安镇境内,交警检查一位司机时,遇到不小的困难。“他不接受检查,态度蛮横。”当交警依法对其进行呼吸气式酒精检测时,男子大嚷自己是某村干部,“我这是为乡政府喝酒、为人民喝酒。”(人民网4月28日)
不要说只是一位村干部,就算是一位处级干部,厅级干部,也得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硬性规定,过往无数血淋淋的惨痛历史告诉我们,酒后驾驶贻害无穷。酒后驾驶摩托车已然是错误异常的决定,哪想喝酒的理由居然大言不惭说是“为人民喝酒,为乡镇喝酒”,这无异于错上加错,罪加一等。什么样的为人民服务需要喝酒?什么样的办事需要喝酒?这位村官的说辞荒诞不羁,很显然是犯了“想当然病”,就是自己认为是这样,而且还一点悔意没有。
诚然,人情往来,需要喝点酒助兴,这本无可厚非,也没有人会在意,喝不喝醉那是你自己的事情,别人是管不了的,但是你酒后驾驶摩托车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正如执法警官所说,为工作陪村民喝酒没有不妥,但你酒后驾车实属不该。再加上这喝酒的理由实在是令人忍俊不禁,这明白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为了脱罪所放的厥词,打着为群众办事的旗号,干着令群众失望的勾当,试问还有什么脸面见“江东父老”。
毫不客气地讲,作为村干部理应避免“瓜田李下”,就算有群众请吃饭都应避嫌,更何况喝的脸上红霞飞。要知道,村干部的职责就是搭建基层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纽带,是群众办事的第一责任人,村民信任才会选举当村干部,而不是用群众赋予的“丁点”权利,搞歪门邪道,搞五花八门。
村级组织班子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可能是会经常穿梭在群众和政府之间,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就是为乡镇办事,为群众办事就要有好处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为乡镇喝酒,为人民喝酒”,意思就是不喝酒就办不了事,就办不好事,这可以视同为“要挟”,而作为广大群众,我们又何需这样的村干部了?
所以,收起那些荒诞不羁的厥词,认认真真为群众办实事,干干净净为群众办好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拥护,才能获得群众认可。
稿源:荆楚网
作者: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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