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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消除航班“诈弹”需法治“给力”

发布时间: 2013-05-20 08:32:13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袁宝  进入电子报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18日透露,17日下午,一男子相继给北京、重庆等地110报警服务台打电话,谎称北京飞往上海、重庆飞往上海、广州飞往上海等客机上有炸弹。经江苏公安机关快速查证,此为虚假恐怖信息,43岁的江苏盐城籍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不到两小时即被当地警方抓获。(5月19日人民网)
  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个架次航班。如此高密度的发生率,笔者不禁惊叹,更为之“震撼”,为何频频发生针对航班的“诈弹”恶搞事件?这种针对航班安全“狼来了”的故事何时才会有结尾呢?
  5月15日的5架航班受威胁是世界首次,而17日11个航班受威胁信息返航或者备降更是事态升级,前所未有。而这16起航空恐吓事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值得引起重视。这除了表明某些人法制意识缺乏、公民道德缺失,也说明相关惩罚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航班“诈弹”威胁行为人处罚力度有限,在已有的威胁航空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而在以往的案例中,针对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大多数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被判处罪犯刑罚的惩罚其实非常少。可见,现行法律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还不够,难以发挥有效的法律震慑作用。
  飞机是一种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的乘客选择飞机作为旅行的交通方式,一些航班威胁电话也随着这股潮流越来越多。航班威胁电话是一些人故意通过向机场方面拨打恐吓或者威胁电话而从中达到一些目的或者是简单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好奇欲、报复社会的心理而采取的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手段。而一些人之所以胆敢轻易就拿航班搞恶作剧,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这里面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众对恐吓航班犯罪行为的认知度较低,思想上并不认为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刑法的不可避免性、及时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很不够,进而削弱了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航班遭遇“诈弹”威胁恐吓,最轻微的后果也将导致航班延误、乘客受损,同时还将增加航空安全管理的压力。即便是出于恶作剧,一旦发生这种行为,航班要停飞、备降,乘客要遭延误、重新安检,而航班飞行安排也必然遭受影响。更为关键的是,由于不知真假,对待任何威胁恐吓的应对方式都是差不多的,相关部门都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从这种角度看,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航空恐吓事件,都已真实威胁到了航空安全。
  因此, 笔者认为,对恶意威胁航班飞行安全或机场安全的行为,都应加以严惩,同时应该将肇事者列入旅客黑名单,公布肇事者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高额经济索赔。使肇事者不敢在这种事情上“开玩笑”。同时,执法部门对此类犯罪行为也要依法从严惩处,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正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稿源:荆楚网
  作者:袁宝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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