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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小康:别急着给反扒奇招上纲上线

发布时间: 2013-05-24 15:23:0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任小康  进入电子报

  近日,深圳罗湖区深南路等路段及公交站台陆续出现新奇的防扒广告,除了提示民众要看紧手机钱包,还出现了一些扒窃嫌疑人和惯偷的照片,附近市民对此有赞有弹,但赞者居多。(5月23日《南方都市报》)
  生活在城市里的人,对于公交车上的扒窃行为甚为痛恨。既痛恨扒手的好逸恶劳,更痛恨警方在打击方式上“黔驴技穷”。按照现行法律,扒窃人员往往因为涉案数额较小,即使被抓住一般都是刑拘,很多人多次“进宫”后出来重操旧业。公交扒手打击起来确实有难度,但也绝不能因为有难度就袖手旁观。就目前来看,既然“打”的效果不佳,就不妨在“防”上下功夫,毕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第一要义。从这个角度上说,罗湖公安分局有分寸地展示一些扒窃嫌疑人照片的做法值得一试。
  毋庸讳言,眼下,“三只手”们的偷盗技能越来越高,公众掌握的一些简单防范策略屡屡被小偷攻破。魔高了一尺,而道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自然于事无补。大多数公众并不具备像反扒警察那样的识贼慧眼,不能将小偷从人群里分辨出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倘若我们连需要防范的对象都不明确,还谈何“防”?警方把嫌疑人的照片在网上贴出来,与公众实现防范信息的共享,让大家明确知道自己防范的对象是谁,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减少了被下手机会;同时对扒手也是一种震慑,减少其作案动机。
  诚然,在公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公共场所展示他人照片,确实难免遭受质疑。但具体而论,罗湖区警方的做法并无侵权之嫌。一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警方晒嫌疑人照片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是客观地反映事实,没有恶意侮辱或丑化他们的形象,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二者,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比如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警方以维护公众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为目的,通过广告牌晒嫌疑人照片,以公众的强大舆论压力督促他们“走正道”,也应当被视为一种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
  三者,警方在展示嫌疑人照片时,在眼睛部位都打上了马赛克,体现出了权力的克制。事实上,在香港等地,为了对付水客,也专门请了一些画师将一些水客的相貌画出来,展示水客的大致面貌,提醒公众防范和注意。
  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不一定是血腥的暴力案件,那些时常出现在身边的小偷小摸,同样对安全感具有致命杀伤力。对于罗湖区警方的防扒广告,附近市民对此有赞有弹,但赞者居多。而在新浪网就此的网络调查中,赞同此做法的受访者更多达90%以上。公众的选择与其说是一种态度,不如说是善意的提醒和呼吁,显然,需要作出回应的绝不只是罗湖警方。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任小康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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