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发微博说,广西桂林联通推出一项新举措,业绩考核排名靠后,部门就会被发给写着“王八奖”、“乌龟奖”等字样的锦旗,部门经理则被要求上班时间穿上印着“王八”字样的马甲。对此,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回应,这是员工理解有偏差,称公司的初衷是传递一种正能量,作为一种激励和鞭策。(《南方都市报》)
看完这篇报道,笔者不禁哑然失笑,正能量是指代那些健康、积极、正面、催人上进的力量。什么时候“王八”、“乌龟”完成了华丽的转身,为正能量代言。继雷人校规、班规之后,又一雷人规章制度惊现。
首先,据《新五代史·前蜀世家》记载,说“王八”指的是五代十国时的前蜀主王建。因为王建年轻时乃是个无赖之徒,专门从事偷驴、宰牛、贩卖私盐的勾当,王建在兄弟姊妹中排行第八,所以和他同乡里的人都叫他“贼王八”。另一种说是,“王八”即“忘八”的谐音,是指忘记了“礼义廉耻孝悌忠信”这八种品德的人,民间俗称乌龟为王八。
咱们就不饶这些历史典故了,总之,是个中国人,只要能够读懂汉语,并有一点正常分析能力的人来说,都知道乌龟和王八是什么指代什么意思吧?都知道这是一种对人格的极度贬低之意吧?业绩作为一个人工作能力的表现,业绩不好人格就怎么低下了?工作能力只是一个人个人生存技能的外在表现,怎么就能给人颁发“王八”锦旗了?这是一种莫大的讽刺啊!
其次,《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更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面提到的“平等”显得格外的惹眼,平等是人和人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不尊重他人”这么简单,而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对一个人人格的侮辱和诋毁,是对其心灵上的凌迟,这种痛苦远比物质惩罚要伤人得多。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出此所谓的“正能量”激励机制,实属下策,还望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杜晓凤